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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

来源:233网校 2008年5月17日
  摘  要:以FIDIC合同条件原文为基础,对土木工程施工索赔的起因、种类、索赔的依据、索赔程序及索赔成功的关键进行探讨。
  关键词:FIDIC合同条件,施工,索赔
  在1989年1月正式发布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中,施工索赔(Construction claim)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主题——索赔程序(Procedure for claims),以5个分条款(53.1~53.5)的篇幅加以详细的规定。对于欲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取胜盈利的承包商(Contractor)来说,施工索赔工作十分关键。
  笔者以FIDIC合同条件的原文为基础,借鉴国内一些承包商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中的实践经验,对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进行探讨。
  1、索赔的发生和分类
  1.1 索赔的起因
  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索赔的原因是很多的,主要如下所列:
  (1)风险分担不均。这是国际工程承包业受“买方市场”现状制约这一客观事实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中标的承包商只有通过施工索赔来适度地减少风险,弥补各种风险引起的损失。这就是工程索赔中承包商(Constractor)的索赔案数远远超过业主(Employer)反索赔案数的原因。
  (2)施工条件变化。土建工程施工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如地下水、断层、溶洞、地下文物遗址等。这些施工条件的变化即使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事前预料。因此施工条件的异常变化必然会引起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Variations)。承包商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表(BOQ—Bill of quantities)中所列工程量的15%以上时,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Engineer)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或加速施工等变更必然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所有这些情况,承包商都可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己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4)工期拖延(Construction delay)。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天气、地质等因素影响,经常出现工期拖延。如果工期拖延的责任在业主方面,承包商就实际支出的计划外施工费提出索赔;如果责任在承包商方面,则应自费采取赶工措施,抢回延误的工期,否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Liquidated damages for delay)。
  (5)业主违约(Default of employer)。指业主未按规定为承包商施工提供条件,未按规定时限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工程师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施工图纸、指令或批复,或者由于业主坚持指定的分包商(Nominated subcontractor)等。
  (6)合同缺陷。按FIDIC合同条件,由于合同文件中的错误、矛盾或遗漏,引起支付工程款时的纠纷,由工程师做出解释。但是,如果承包商按此解释施工时引起成本增加或工期拖延时,则属于业主方面的责任,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7)工程所在国家法令变更。如提出进口限制、外汇管制、税率提高等等,都可能引起施工费用增加,按国际惯例,允许给承包商予以补偿。变更的时间标准,是从投标截止日期(一般均为开标日期)之前的第28天开始。
  1.2 索赔的分类
  按施工索赔的目的可分为工期索赔(Claim for extension of time)和经济索赔(Financial claims)。
  (1)工期索赔。即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时间,使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这样,承包商可以避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FIDIC合同条件中,误期损害赔偿费是用以补偿业主由于工程项目较晚投入运行而受的经济损失,按日计算赔偿金,可以累计达到合同额的10%.FIDIC第44.1分条明确规定了可以延长工期的5种情况,给承包商赋予了工期索赔权。
  (2)经济索赔。即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Losses and expenses),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前提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施工费用超过了投标报价书中该项工作所预算的费用;而这项费用超支的责任不在承包商方面,也不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围。具体地说,施工费用超支主要来自2种情况:一是施工受到干扰,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二是业主指令工程变更或产生额外工程,导致工程成本增加。由于这2种情况所增加的新增费用(Additional cost)或额外费用 (Extra cost),承包商有权索赔。
  2、索赔的依据
  2.1 承包商进行索赔的主要依据
  为了达到索赔的目的,承包商要进行大量的索赔论证工作,来证明自己拥有索赔的权利,而且所提出的索赔款额是准确的,即论证索赔权和索赔款额。对于所有的施工索赔而言,以下10个方面的资料是不可缺少的。
  (1)招标文件。它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基础,包括通用条件、专用条件、施工技术规程、工程量表、工程范围说明、现场水文地质资料等文本,都是工程成本的基础资料。它们不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索赔时计算附加成本的依据。
  (2)投标报价文件。在投标报价文件中,承包商对各主要工种的施工单价进行了分析计算,对各主要工程量的施工效率和进度进行了分析,对施工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列出了数量和价值,对施工过程中各阶段所需的资金数额提出了要求等等。所有这些文件,在中标及签订施工协议书 (Construction agreement)以后,都成为正式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成为施工索赔的基本依据。
  (3)施工协议书及其附属文件。在签订施工协议书以前合同双方对于中标价格、施工计划合同条件等问题的讨论纪要文件中,如果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个合同条款作了修改或解释,则这个纪要就是将来索赔计价的依据。
  (4)来往信件。如工程师(或业主)的工程变更指令(Variation orders)、口头变更确认函 (Confirmation of oral instruction)、加速施工指令(Acceleration order)、施工单价变更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书面回答等等,这些信函(包括电传、传真资料)都具有与合同文件同等的效力,是结算和索赔的依据资料。
  (5)会议记录。如标前会议纪要、施工协调会议纪要、施工进度变更会议纪要、施工技术讨论会议纪要、索赔会议纪要等等。对于重要的会议纪要,要建立审阅制度,即由作纪要的一方写好纪要稿后,送交对方传阅核签,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纪要稿上修改,也可规定一个核签期限(如7 d),如纪要稿送出后7 d内不返回核签意见,即认为同意。这对会议纪要稿的合法性是很必要的。
  (6)施工现场记录。主要包括施工日志、施工检查记录、工时记录、质量检查记录、设备或材料使用记录、施工进度记录或者工程照片、录相等等。对于重要记录,如质量检查、验收记录,还应有工程师派遣的监理员签名。
  (7)工程财务记录。如工程进度款每月支付申请表,工人劳动计时卡和工资单,设备、材料和零配件采购单、付款收据,工程开支月报等等。在索赔计价工作中,财务单证十分重要。
  (8)现场气象记录。许多的工期拖延索赔与气象条件有关。施工现场应注意记录和收集气象资料,如每月降水量、风力、气温、河水位、河水流量、洪水位、基坑地下水状况等等。
  (9)市场信息资料。对于大中型土建工程,一般工期长达数年,对物价变动等报道资料,应系统地收集整理,这对于工程款的调价计算是必不可少的,对索赔亦同等重要。如工程所在国官方出版的物价报道、外汇兑换率行情、工人工资调整等。
  (10)工程所在国家的政策法令文件。如货币汇兑限制指令、调整工资的决定、税收变更指令、工程仲裁规则等等。对于重大的索赔事项,如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承包商还需要聘请律师,专门处理这方面的问题。
  2.2 承包商索赔可引用的合同条款
  在FIDIC合同条件(第4版)中,凡是承包商可以引用的施工索赔条款,在FIDIC总部编写的关于第4版的“摘要” (“Digest of FIDIC conditions”)中做了论述。该“摘要”在列出可索赔条款的同时,还提出每个不同的索赔内容可以得到哪些方面的补偿,即不仅可得到附加的成本开支(Cost,代号为C),还可得到计划的利润(Profit,代号为P),或相应的工期延长(EOT,代号为T)。
  可以说,FIDIC总部的这个“摘要”所提出的可索赔条款相当明确的,无疑也是比较权威的,值得国际工程承包商仔细研究和应用,见表1.
  表1 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
  序号 合同条款号 条款主题内容 可调整的事项
  1 5.2 合同论述含糊 T+C
  2 6.3~6.4 施工图纸拖期交付 T+C
  3 12.2 不利的自然条件 T+C
  4 17.1 因工程师数据差错,放线错误 C+P
  5 18.1 工程师指令钻孔勘探 C+P
  6 20.3 业主的风险及修复 C+P
  7 27.1 发现化石、古迹等建筑物 T+C
  8 31.2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服务 C+P
  9 36.5 进行试验 T+C
  10 38.2 指示剥露或凿开 C
  11 40.2 中途暂停施工 T+C
  12 42.2 业主未能提供现场 T+C
  13 49.3 要求进行修理 C+P
  14 50.1 要求检查缺陷 C
  15 51.1 工程变更 C+P
  16 52.1~52.2 变更指令付款 C+P
  17 52.3 合同额增减超过15% ±C
  18 65.3 特殊风险引起的工程破坏 C+P
  19 65.5 特殊风险引起其他开支 C
  20 65.8 终止合同 C+P
  21 69 业主违约 T+C
  22 70.1 物价变化 按调价公式±C
  23 70.2 法规变化 ±C
  24 71 货币及汇率变化 C+P
  在表1所列24项索赔条款中,按条款主题内容分析,承包商有索赔权的事项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1)属于工程变更的有6项 (No.11,15,16,17,20,22);(2)属于进行修理或补充勘探方面的有5项(No.5,9,10,13,14);(3)属于工程师工作差错或拖交图纸的有3项(No.1,2,4);(4)属于特殊风险或业主风险的有3项(No.6,18,19);(5)属于不利自然条件的有2项 (No.3,7);(6)属于业主违约的有2项(No.12,21);(7)属于法规或汇率变化的有2项(No.23,24);(8)属于为其他承包商服务的有1项(No.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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