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对策
一、减少投资风险,发挥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的银行兼具政策性和商业性银行的双重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可以组成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它主要承担国有资本金政策性投资,既经营投资,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因此,投资公司与银行机构很难互相代替。扩大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允许其按市场经济原则,在完成国家下达的建设任务的基础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样,可以确保建设项目资金的落实,减少投资风险。由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自身发展的需求,必然会对效益看好的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投资,以期获取更高的回报率。这样,就可以避免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促使建设资源合理配置和流动,彻底改变目前各地盲目上高、大、难建设项目,造成大量资金浪费,投资效益低下的不良局面。
二、推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降低工程项目决策风险。建立建设工程项目保险制度,要求推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即把筹资、建设、经营、归还债务等责任统一归到业主身上。业主有权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的论证分析,以及作出是否实施建设的决定。这就有利于克服过多的行政干预和不负责的行政权力滥用。从根本上降低工程项目决策的风险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预见性、实用性。建设项目立项后,有关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生产经营、人事任免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全部由业主自行决定。利用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无论政策性贷款或商业性贷款,都要实行资产抵押和风险担保制度。中外合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采用BOT或BOOT的融资和资金管理模式进行建设。
三、加大管理力度,提高保险公司的调控职能。建立建设工程项目保险制度,保险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必然要加大管理力度,减少担保风险。首先,保险公司要根据开户银行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资信证明、审计部门的验资证明,决定是否承担工程项目保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其次,保险公司的专业服务要体现在承保前,承保中到承保后的风险管理上,要真正做到对工程项目的专业化监督管理,起到减少事故发生率和降低事故损失的作用。再次,保险公司要加强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由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人保证建设单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担保施工企业严格履行合同,保质、保量、保安全。从而可以从根本上减少违约,减少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减少工程纠纷,避免劣质工程流人社会。
四、健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工程项目保险制度。要建立工程项目保险制度,必须加快立法工作,特别是《建筑法》及配套法规的制订。工程项目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保险范围。包括建设工程过程保险(质量、安全、资金等)、施工人员人身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指工程建设可能对周围建筑物、工地附近来往的车辆、人员等造成的伤害、意外损失险(包括各种自然可能对工程造成的损失,以及其它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等。第二,保险责任。要求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保险公司在整个工程项目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写明对承诺兑现好的责任人给予适当奖励,对违约方适当进行处罚等条件。第三,保险期限,是指在单中列明的工程项目自动工之日起直至建筑安装、装饰结束并验收达到合同中允诺的质量等级时为止。对于竣工后,如若还需要保险,要办理续保手续。入保后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被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及时赔偿。当然,建设工程项目保险制度内容还远不止上面列举的这些,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再实践,再总结,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完善的工程保险体系。
五、提高保险效果,把投资信息、监理、审计等中介机构推向市场。建筑业是一个涉及面广、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对于建设工程项目保险,除了离不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保险公司、银行外,还涉及咨询、设计、监理、审计等部门。这些部门既可以提供有关各方经济实力、业务能力、信誉等与项目保险密切相关的信息,有利于咨询方作出科学的分析、正确的决策,减少不必要的决策风险,又可以及时、准确地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劳动力市场、资金市场、物资市场、机械设备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国内外工程项目保险的信息等,有利于分析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等,减少保险管理的被动性和盲目性。我们鼓励中介机构进入市场,目的是为了让其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如可行性研究、组织编制标底、制订合同、工程索赔等,有利于减少担保风险,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平稳、协调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