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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项目管理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来源:233网校 2008年6月18日

   PMC模式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把设计管理、投资控制、施工组织与管理、设备管理等承包给PMC承包商,将繁重而琐碎的具体管理工作与业主剥离,有利于业主的宏观控制,较好地实现工程建设目标。

    管理力量相对固定,能积累一整套管理经验,并不断改进和发展,使经验、程序、人员等有继承和积累,形成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同时可大大减少业主的管理人员数量,有利于项目建成后的人员安置。

    通过工程设计优化降低项目成本。PMC承包商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条件,运用自身技术优势,对整个项目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与比较,本着功能完善、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对整个设计进行优化。

    设计—采购—建造模式(简称EPC模式)

    此模式又称之为设计施工一体化模式。

    该模式于上世纪8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得到了那些希望尽早确定投资总额和建设周期的业主的重视,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的应用逐渐扩大。FIDIC于 1999年编制了标准的EPC合同条件,这有利于EPC模式的推广应用。EPC模式特别强调适用于工厂、发电厂、石油开发和基础设施等工程。

    传统承包模式中,材料与工程设备通常是由项目总承包单位采购,但业主可保留对部分重要工程设备和特殊材料的采购权。EPC模式在名称上突出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完全由EPC承包单位负责。

    承包商承担大部分风险

    在EPC模式条件下,承包商的承包范围包括设计,还要承担设计风险。

    在FIDIC条款中规定,由业主承担“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且无法合理防范的自然力作用”的风险,而在EPC模式中,这类风险也由承包商承担。这无疑大大增加了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

    在EPC标准合同条件中还有一些条款也加大了承包商的风险,例如,EPC合同条件中“现场数据”规定:“承包商应负责核查和解释(业主提供的)此类数据。业主对此类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业主或业主委派的代表管理工程

    EPC模式是业主不聘请“工程师”来管理工程,由自己或委派业主代表来管理工程。EPC合同条件规定,如果委派业主代表来管理,业主代表应是业主的全权代表。

    EPC 合同条件的基本出发点是业主参与工程管理工作很少,因承包商已承担了工程建设的大部分风险,业主重点进行竣工验收。但是,如果委派业主代表则不同,在有的实际工程中,业主委派某个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其代表,从而对建设工程的实施从设计、采购到施工进行全面的严格管理。

    EPC模式的固定总价合同

    EPC合同更接近于固定总价合同。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固定总价合同仅用于规模小、工期短的工程。而EPC模式所适用的工程一般规模均较大,工期较长,且具有相当的技术复杂性。在EPC模式条件下,业主允许承包商因费用变化而调价的情况是不多见的。

    EPC模式适用于工程所包含的地下隐蔽工作不多,承包商在投标前无法进行勘察的工作区域也不能太大,否则,承包商就无法判定具体的工程量,增加了承包商的风险。

    既然合同规定由承包商负责全部设计,并承担工程全部责任,故业主不能过多地干预承包商的工作。要求所完成的工程符合“合同中预期的工程之目的”就应认为承包商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优选承包商时应突出对承包商过去业绩的审查,对投标书中技术文件的审查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查。

    由于采用总价合同,故期中支付可以按月度支付,也可以按阶段支付,在合同中可以规定每次支付款的具体数额或合同价的百分率。

    合伙模式

    该模式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首先在美国出现,至90年代中后期,在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建筑工程界受到重视。

    合伙模式是建立在业主与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相互信任、资源共享的基础上达成一种短期或长期的协议;在充分考虑参与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建设工程共同的目标;建立工作小组,及时沟通,以避免争议和诉讼的产生,相互合作,共同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分担工程风险和有关费用,以保证参与各方目标和利益的实现。

    合伙协议并不仅仅是业主与施工单位双方之间的协议,而需要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共同签署,包括业主、总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主要的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合伙协议一般都是围绕建设工程的三大目标以及工程变更管理、争议和索赔管理、安全管理、信息沟通和管理、公共关系等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

    特点

    合伙模式的有关各方必须是完全自愿。参与各方在认识上统一,在行动上采取合作和信任的态度,并愿意共同分担风险和有关费用,共同解决问题和争议。

    由于在合伙模式下,工程参与各方要共同分担风险,共享资源,甚至是公司的重要信息资源,因此参与方高层管理者的认同、支持和决策是关键因素。

    合伙协议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故合伙协议与工程合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文件。在工程合同签订后,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经过讨论协商后才会签署合伙协议。该协议并不改变参与各方在有关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参与各方对有关合同规定的内容仍然要切实履行。合伙协议主要确定了参与各方在建设工程上的共同目标、任务分工和行为规范,是工作小组的纲领性文件。

    合伙模式强调资源共享,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对于参与各方必须公开。要保证工程的设计资料、投资、进度、质量等信息能被参与各方及时、便利地获取。

    合伙模式的适用条件

    业主长期有投资活动的工程。例如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由于长期有连续的建设工程作保证,业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各方的长期合作就有了基础,有利于增加业主与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故签订长期的合伙协议有较好的效果。

    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工程、工期极紧的工程,此类工程主要是建立在业主与工程参与各方形成共同的目标和良好的合作关系上。

    复杂的不确定因素较多的工程。此类工程往往会产生较多的合同争议和索赔,容易导致业主和施工单位产生矛盾,甚至纠纷,导致影响整个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如果采用合伙模式,就能协调参与各方之间的关系,有效避免和减少合同争议。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工程。常常有外国承包商参与,合同争议和索赔经常发生而且数额较大。此类工程采用合伙模式容易为外国承包商所接受并较为顺利地运作,从而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合同争议和索赔,避免仲裁或诉讼,较好地控制建设工程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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