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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承包工程的几个实务问题

来源:233网校 2008年7月4日

  在施工中,处理工程变更比较简单,也很程序化,承包商和工程师之间很少发生争论。有时,对那些不宜经业主批准事,工程师可用批出工程变更的方式变通。

  有施工经验的人都知道,在工程施工中经常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经常要修改设计,这就需要变更。可以说,变更是绝对的。有些建筑工程,完工时变更的数量已达到几百项。因此,施工中要重视和跟进工程变更事宜,做好有关的日常工作,如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及时进行报价以及变更工程的结算等等。变更工程是整个工程的一部分,因此变更工程应在月结算单中及时进行结算。

  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有的变更工程的单价是使用了合同中已有的不够本的分项工程单价,在这种情况下,变更工程的工程量越多,则结果是赔的钱越多。这时就要想办法进行补救,主要是要说服工程师修改这种变更,使其能够使用新的单价。

  在投标阶段就要研究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问题,研究暂定金额。研究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问题,主要是核准工程量,最好能找出招标书中的技术漏洞、或能判断出将来可能变更的分项工程。对于将来可能变更并减少的分项工程,可将其单价调低一些;对于将来可能有变更并增加的分项工程,可将其单价调高一些。这样做的结果是,在将来进行工程结算时盈利增加了。

  4.关于物价指数调整

  在通货膨胀率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实施工程项目,特别是施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物价上涨对承包工程价格的影响较大,承包商将面对物价上涨的风险。按照FIDIC合同条款第70.1款的规定,因劳务价格、材料价格和影响施工费的其他事项价格的涨落,应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物价调整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调价部分=有效价值×波动因子

  可表达为:P=P0×C  (1)

  其中P0为有效价值,可用每月的月结算单的总金额减去预付金、保留金、指定分包完成的金额、未安装的到现场的材料金额、计日工和变更金额。C为波动因子,按下式计算:

  C=f+∑ai×mci÷mbi-1   (2)

  在公式(2)中,约束条件为:f+∑ai=1

  f为固定系数,通常取值为0.15;

  ai为调价比例系数,通常由承包商在投标书中填报;

  mci为现行价格指数,系承包商提交月结算单时或前28天适用的与ai相对应的价格指数;

  mbi为基本价格指数,系签约时或投标截止日前28天适用的与ai相对应的价格指数。

  对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波动因子中规定了10个可调价的项目,即ai取值由a1至a10,分别代表人工、施工机具、燃料、沥青、水泥、钢筋、型钢、木材、海运和其他杂项。

  对于不同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内会规定物价调整的方法。有些施工期短的工程项目可能不允许进行物价调整,这时,投标人就要将物价上涨的因素计入在分项工程的单价中。通常,投标文件中会给出用于计算物价调整值的固定系数和调价比例系数的表格,承包商在投标书中应认真填报有关表格,提出自己认为合适的各调价因子所占的比例。

  为使工程完成后物价调整的收益最大,也就要使波动因子C为最大。从公式(2)中可看出,∑ai×mci÷mbi越大则C值越大。

  投标人在报价前要深入研究工程所在国的市场。只有对近几年来工程所在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和市场有了比较充分的了解,对人工和可调整价格的材料价格的行情有了充分了解,才能对mbi值作出正确的评估和预测,也才能对ai值作出较为合适的选择。

  在投标阶段可用试算法确定ai值。mci值为已知,可以在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或政府认可的部门或政府认可的第三国得到公开发布的物价指数。预测和选取多组mbi值和ai值进行试算,从而确定较佳的一组ai值和相对应的各调价因子所占的比例数。

  在工程实施阶段,物价指数调整是按月进行计算的,承包商在上报月进度结算单时,要进行上月完成工程物价指数调整的计算,并附上计算书和提交月结算单时或前28天适用的与ai相对应的价格指数。 本文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5.关于采用不平衡报价

  这里有两层意思:

  一是想办法多收钱。即在做标阶段通过计算核对工程量,已知某些工程量表中的分项工程的数量列少了,则可将他们的单价调高一些;调高部分的总金额可在那些通过计算核对工程量,已知某些工程量表中的分项工程数量列多了的项下扣除。这样做的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完工结算时赢利增加了。

  二是想办法早收钱。也就是在填标价时,在保持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将早期施工的那些分项工程的单价报高一些,后期施工的那些分项工程的单价调低一些。这样做的结果是加大了施工前期的收入,减少了前期投入和向银行借贷的金额,降低了流动资金的使用利息。

  土木工程使用的FIDIC合同条款是红色封面的,通常称为红皮本,其特点是土建部分为单价合同,实施中工程量可变而单价不变。业主和工程师通过测量并认可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后,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采用不平衡报价,在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早收钱可以达到创收的目的。

  6.关于重视索赔的问题

  从原则上讲,承包商可以根据FIDIC的有关条款提出索赔。

  在1988年第四版的FIDIC合同条款中,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了索赔程序,即第53款规定的索赔程序。

  所谓重视索赔,是要把索赔工作当成日常工作来抓。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要熟悉合同,做好原始记录、加强索赔的观念,在出现问题时才能不失时机地提出索赔,力争得到合理的补偿,以求避免损失。

  在投标阶段就应研究索赔的问题。最好能找出招标书中的技术漏洞,或能判断出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在投标书中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为中标后合同的顺利实施打下基础。

  在承包工程中最常见的索赔是工期索赔。工程的延期(ExtensionofTime,简称EOT)和承包商索要延期的工作贯穿于执行合同的始终。处理好工程延期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使承包商免于对业主的误期损害赔偿(LiquidatedDamagesforDelay),而且能使承包商得到经济补偿。

  在合同中,误期(Delay)一词意为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完成时间,属于违反合同的情况。实际工作中,很多时间的延长是不违反合同的,也即是符合第44.1款(竣工期限的延长)规定的,这时承包商在与工程师交涉时常使用英文Prolongation(拖延)一词,表示这并不是承包商的责任。

  工期索赔最常用的条款是第44.1款(竣工期限的延长)和第53款(索赔程序)。承包商在递交工期索赔的资料中,通常包含了时间的延长和经济损失的补偿。

  按FIDIC条款的定义,“费用”是包括现场之内或之外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所以,一旦有了工程的延期,也就有了经济损失,也就理应得到经济补偿。在获得了工程的延期后,可用下式计算应补偿的延期管理费:

  ME=Cp×Rm×DEOT÷Dc

  此式称为Hudson/Emden公式,式中:

  ME——应补偿的延期管理费;

  Cp——合同额;

  Rm——管理费率,建筑工程通常取值在10%~15%,视项目的规模而定;

  DEOT——工程的延期天数;

  Dc——原合同工期天数。

  有时业主和工程师会要求按实际支付承包商的经济损失,并要求承包商提供索赔金额的细节和证据。所以,承包商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搜集有关证据,做好索赔的准备工作。

  延误工期是造成项目亏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工期的延误不仅造成了承包商的经济损失,使其可能要对业主进行误期损害赔偿,也影响了承包商的信誉,甚至还可能出现一些连锁的分包商向承包商进行索赔的情况。因此,承包商在履约期间应非常重视按计划的工期施工,避免工期的拖延。(考试大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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