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建筑商刘某通过招标承建了民权县某单位家属楼,后经这家发包单位同意,刘某又将该家属楼的一些附属工程分包给杨某。并就工程质量要求、交付时间等内容分别签订了承包、分包书面合同。
一年后,工程按期完成,可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发现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发包单位便要求刘某承担责任,刘某却称该附属工程系经发包单位同意后分包给他人与自己无关为由推脱。发包单位于是又找到分包人杨某,杨某亦以种种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无奈,发包单位于今年3月将总承包人刘某、分包人杨某共同告至法庭,要求二被告对质量不合格的附属工程返工,并赔偿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商刘某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及刘某与杨某签订的分包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承包人刘某、分包人杨某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分包人杨某承建的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实际上就是分包人杨某不按合同约定质量要求施工的违约行为,故杨某应承担返工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总承包人刘某应就整个中标项目向发包单位负责,这其中也包括要承担分包公司违约造成的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该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刘某对分包杨某承建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附属工程返工重作,并赔偿因此所受损失1万元,分包人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我国《合同法》对建筑上的总包与分包双方要承担的责任其实有很详细的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作为总承包商来说,并不能认为分包出去的工程是泼出去的水,就可以不管不问了。法律规定总包方是要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完成情况负连带责任的。因此总承包商在管理好自己的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同时也要对分包工程严加监督,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