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各地招商引资的进展,外资(合资、独资)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建设规模也愈来愈大。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建设项目将会雨后春笋般地展现在我国各地的建筑市场。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外商独资建设项目也建议实行监理。如同国外建设项目采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实施工程管理一样的做法,在我国境内投资的外资建设项目大多数也委托了中方监理单位来监督管理工程施工,但监理效果并不理想,流于形式的不少。由于外资项目自身的特殊性,作为委托方的业主,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其所思所想、所作所为,均与我国以内资为主体的业主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外资业主对我国开展建设监理的法规了解不多,他们所关注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对方所承担的责任及义务。通常外资业主认为,建设项目投资是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事事都以少花钱、多办事、合己意为目的。他们虽与中方监理单位签订了合同,但仍习惯于本国的工程施工管理模式,对中方监理的方式方法很不适应,对有着的监理法规规定也难以理解。他们对建筑施工不一定懂,但在施工阶段经常以业主身份不断地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要求和意见。这些要求和意见有的不符合监理法规规定,有的则不符合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要求,千万监理单位难以正常开展工作。
二、外资业主对已经审定的施工图纸以及设计文件内容常常随意修改,不遵守我国关于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的变更个性需经监理单位审核签证、原设计单位同意的有关规定。
他们往往不经过监理认可,直接向承包商下达指令、签证工料费。只要对设计图纸不满意,就擅自个性,很少与监理、设计单位沟通。正因为如此,使得设计变更手续不齐全、不正规,也不符合竣工资料编制要求。千万监理单位难以对质量、进度和造价进行有效地控制。
三、外资业主对非合同约定的施工用料随意指定品牌、厂家,硬性采购,尤其是机电五金、卫生洁具、装饰用料等。
有时承包商已按图施工,外资业主觉得效果不合其意,就直接向承包商下达指令按自己观点修改,千万监理单位监理失控。
四、外资业主不按时向承包商支付经监理签证的合法工程款,吹毛求疵地寻找借口扣减和拖欠工程款,甚至对监理签证的工程款额度任意修改。千万监理方有口难言,难以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五、业主工程师过多参与工程施工中的质量、进度控制以及合同、信息管理,以致与监理工作重叠交叉,甚至越俎代庖替代监理工作。使得承包商不知该听谁的指示,常常是无所适从。由于业主的特殊地位,多数情况下,承包商最终还是按业主的指示运行,而将监理处于“摆设位置”,监理也就难以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六、部分外资业主利用政府吸引外资、保护外商的特殊性政策,对承包商和监理态度不恭,横加指责,动辄才罚款或向上报告相逼;对有关建设监督管理的要求,则我行我素,不去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千万监理工作被动。慑于外资业主的压力,监理常常难以公平、公正地调解合同争议。
在外资建设项目中,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能否真正实现?监理作为建设主体的第三方能否“独立、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对建设项目的“三控、两管、一协调”实施专业化监督管理?建设监理潜伏外资建设项目中能否有效执行?这些都需要我们去认真的研究和总结。
在外资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现有的监理法规已为监理工作的开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怎样监理目标,不仅是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方式方法问题,也是监理单位依法监理的工作责任心问题。依据监理合同的委托要求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职责要求,独立、公正地为业主提供专业化监理服务,既维护业主利益又不损害承包商利益,努力提高监理效果,实现监理目标,是监理工作的全部宗旨所在。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组建外资项目监理机构要模式合理、人数适当、专业配套,监理人员责任心要强,整体素质要高,应能够适应外资业主的严格要求。
所派总监理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熟悉监理依据(监理法规、监理及施工合同、相关文件等),熟悉监理“三控、两管、一协调”的理论和方法,专业知识扎实,监理经验丰富,现场控制力和协调能力强,最好有监理外资建设项目的经历,能够适应所监理项目的需要。对外资业主和承包商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及违规行为,应言之有据,辩之有力地加以说服和制止,在他们面前树立起自己的形象与威信。要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正确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做到公平、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监理工作方法要讲究科学性、艺术性和规范性。因为外资业主及承包商,他们自身的法规意识不一定强,对监理的认识不一定正确,甚至认为监理就是管理质量,是在找他们的麻烦,往往抵触情绪较大。一些外资业主(尤其是欧美业主)自恃优越,态度傲慢,藐视国人,加上语文文字的隔阂,难以交流,需要监理在工作中,做好宣传沟通工作,让其了解中方监理的组织、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