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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四)

来源:233网校 2008年7月18日

  《案例26》某大型路桥工程,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中标合同价7825万美元,工期24个月,工期拖延罚款95000美元/天。

  (1)事态描述:在桥墩开挖中,地质条件异常,淤泥深度比招标文件所述深得多,基岩高程低于设计图纸3.5米,图纸多次修改。工程结束时,承包人提出6.5个月工期和3645万美元费用索赔。

  (2)影响分析:

  ①合同状态分析。业主全面分析承包商报价,经详细核算后,预算总价应为8350万美元。工期24个月。则承包商将报价降低了525万美元(即8350万-7825万)。这为他在投标时认可的损失,应当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②可能状态分析。由于复杂的地质条件、修改设计、迟交图纸等原因(这里不计承包商责任和承包商风险的事件),造成承包商费用增加,经核算可能状态总成本应为9874万美元,工期约为28个月,则承包商有权提出的索赔仅为1524万美元(9874万-8350万)和4个月工期索赔。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时已认可了525万美元损失,则仅能赔偿999万美元(即1524万-525万)。

  ③实际状态分析。而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是在实际总成本和总工期(即实际状态)分析基础之上的,实际总成本为11470万(即7825万+3645万)美元,实际工期为30.5个月。

  (3)业主的反索赔:实际状态与可能状态成本之差1596万美元(即11470万-9874万)为承包商自己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或提高索赔值造成的,由承包商自己负责。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工期拖延2.5个月,对此业主要求承包商支付误期违约金:误期赔偿金=95000美元/天×76天=7,220,000美元

  (4)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业主向承包人支付为: 999万-722万=277万美元。

  (5)案例分析。对承包商的赔偿应为1524万,而不是999万,因为1524万美元是承包商有权提出的索赔额,与承包商报价相比,已经扣除了525万,如果再扣掉525万,承包商受到双倍损失。这里计算似乎有误。

  《案例27》某工程报价中有钢筋混凝土梁40m3,测算模板285m2,支模工作内容包括现场运输、安装、拆除、清理、刷油等。由于发生许多干扰事件,造成人工费的增加,现对人工费索赔分析如下:

  (1)合同状态分析。预算支模用工3.5小时/m2,工资单价为5美元/小时,则模板报价中人工费为: 5美元/小时×3.5小时/m2×285m2=4987.5美元

  (2)实际状态分析。在实际工程中按照量方、用工记录、承包商的工资报表:①由于工程师指令工程变更,使实际钢筋混凝土梁为43m3,模板为308m2;②模板小组12人共工作12.5天,每天8小时,其中等待变更,现场12人停工6小时:③由于国家政策变化,造成工资上涨到5.5美元/小时。则实际模板工资支出为:5.5美元/小时×8小时/(天。人)×12.5天×12人=6,600美元实际状态与合同状态的总差额为: 6600美元-4987.5美元=1612.5美元

  (3)可能状态分析。由于设计变更、政策的变化和等待变更指令属于业主的责任和风险:①设计变更所引起的人工费变化:5美元/小时×3.5小时/m2×(308-285)m2=402.5美元 ②工资上涨引起的人工费变化:(5.5-5)美元/小时×3.5小时/m2×308m2=539美元③停工等待变更指令引起的人工费增加: 5.5美元/小时×12人×6小时=396美元④可能状态人工费增加总额为:402.5+539+396=1337.5美元则承包商有理由提出费用索赔的数量为1337.5美元。

  (4)由于劳动效率降低是由承包商自己负责,则:承包商实际使用工时=8小时/(工日。人)×12.5天×12人=1200工时承包商用工超量=1200工时-3.5小时/m2×308m2-6小时/人×12人=50小时相应人工费增量=5.5美元/工时×50工时=275美元

  《案例28》例如,在某承包工程中,承包商总承包该工程的全部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业主应于1987年2月中旬前向承包商提供全部设计资料。该工程主要结构设计部分约占75%,其它轻型结构和零碎设计部分约占2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在1987年9月至1987年12月间才陆续将主要结构设计资料交付齐全;其余的结构设计资料在1988年3月到1988年7月底才陆续交付齐全。这有设计资料交接表及附属的资料交接手续为证据。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拖延索赔:主要结构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可以取1987年9月初至1987年12月底的中值,即为1987年10月中旬。其它结构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可以取1988年3月初至1988年7月底的中值,即1988年5月中旬。综合这两方面,以平衡点作为全部设计资料的提供期 ,1987年10月中旬至1988年5月中旬为7个月。

  x×75%=(7一x)×25%x=1.75月全部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应为1987年12月上旬,即1987年10月中旬向后推1.75月。则由于设计资料延缓造成工期延长的索赔值约为9.5月,即由1987年2月中旬至1987年12月上旬。案例分析:该案例中的索赔值计算方法,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不尽合理。因为在计算中没有考虑设计资料对设计工作的实际影响。这里有如下几种情况:

  1.如果设计资料未按设计工作进程需要提供,即只有等设计资料齐备后,才能进行设计工作,则主要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7年12月。同样,其余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8年7月底。

  2.如果设计资料完全按设计工作进程提供,则开始提供设计资料后,即可开始设计工作,则主要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7年9月。

  3.其它轻型结构和零星工程的施工很迟,而且它们有独立性,这些设计工作推迟,并不影响施工进度,所以不应考虑它对总工期的影响。

  《案例29》某工程,原合同规定两个阶段施工,工期为:土建工程21个月,安装工程12个月。现以一定量的劳动力需要量作为相对单位,则合同所规定的士建工程量可折算为310个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折算为70个相对单位。合同规定,在工程量增减10%的范围内,作为承包商的工期风险,不能要求工期补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土建和安装工程的工程量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同时又有许多附加工程,使土建工程量增加到430个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增加到117个相对单位。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考虑到工程量增加10%作为承包商的风险,则土建工程量应为:310×1.1=341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应为:70×1.1=77相对单位。由于工程量增加造成工期延长为:土建工程工期延长=21×(430/341一l)=5.5月安装工程工期延长=12×(117/77一l)=6.2月则,总工期索赔=5.5月十6.2月=11.7月这里将原计划工作量增加10%作为计算基数,一方面考虑到合同规定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工作量的增加,工作效率会有提高。这不是对工程变更引起工期延长的精细的分析,而是基于合同总工期计划上的框算,比较粗,也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如果仅某个分项工程工程量增加,则可按工程量增加的比例扩大网络上相关活动的持续时间,重新进行网络分析。

  《案例30》在某工程施工中,业主推迟办公楼工程基础设计图纸的批准,使该单项工程延期10周。该单项工程合同价为80万美元,而整个工程合同总价为400万美元。则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为:总工期索赔=受干扰部分的工程合同价×该部分工程受干扰工期拖延量/整个工程合同总价=80万×10周/400万=2周

  《案例31》某工程合同总价380万元,总工期15个月。现业主指令增加附加工程的价格为76万元,则承包商提出:总工期索赔=附加工程或新赠工程量价格×原合同总工期/原合同总价=76万×15个月/380万=3个月 2.按单项工程工期拖延的平均值计算

  《案例32》某工程有A、B、C、D、E五个单项工程。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水泥。在实际施工中,业主没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供应水泥,造成工程停工待料。根据现场工程资料和合同双方的通信等证明,由于业主水泥提供不及时对工程施工造成如下影响:A单项工程50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1天; B单项工程85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7天;C单项工程225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D单项工程48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E单项工程12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7天。承包商在一揽子索赔中,对业主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提出索赔如下:总延长天数=21十7十10十10十27=75天平均延长天数=75/5=15天工期索赔值=15十5=20天这里附加5天为考虑它们的不均匀性对总工期的影响。比例分析方法有如下特点:

  (l)计算简单、方便,不需作复杂的网络分析,在意义上人们也容易接受,所以用得也比较多。

  (2)常常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太合理,不太科学。因为从网络分析可以看到,关键线路活动的任何延长,即为总工期的延长;而非关键线路活动延长常常对总工期没有影响。所以不能统一以合同价格比例折算。按单项工程平均值计算同样有这个问题。

  (3)这种分析方法对有些情况不适用,例如业主变更工程施工次序,业主指令采取加速措施,业主指令删减工程量或部分工程等,如果仍用这种方法,会得到错误的结果。这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注意。

  (4)对工程变更,特别是工程量增加所引起的工期索赔,采用比例计算法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由于干扰事件是在工程过程中发生的,承包商没有一个合理的计划期,而合同工期和价格是在合同签订前确定的,承包商有一个做标期。所以它们是不可比的。工程变更指令会造成施工现场的停工、返工,计划要重新修改,承包商要增加或重新安排劳动力、材料和设备,会引起施工现场的混乱和低效率。这样工程变更的实际影响比按比例法计算的结果要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工期索赔常常是由施工现场的实际记录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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