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父亲曾经是一建筑施工队的项目经理,该施工队属集体企业,该施工队从1998年起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即工程由项目经理自己找,找到的话由施工队代表经理签定施工合同,施工队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施工队代为做工程预算。98年底我父亲找到一挖土方的工程,对方为一村民委员会。为签定合同,计算工程款,我父亲,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施工队的法人代表及其儿子到工程现场进行土方丈量,之后签定了合同!工程完工后,我父亲也按规定交了管理费,可施工队的法人代表说该工程是他及其儿子和我父亲合伙做的,要求分享收益。理由是该合同上写了我父亲,法人代表及其儿子的名字,他二人进行了土方丈量和工程预算!请问他的要求受法律保护吗?再问:之后该村民集体企业性质的施工队在2000年被卖给了法人代表,价款为120万,依据的是98年清产核资时的企业资产,且出卖的价格明显大大低于实际资产。请问该出卖企业的合同有效吗?需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吗?三问:施工队出卖给法人代表后,每个职工可得到2万的退职费,可法人代表以我父亲未与他分享一问中的收益为由,不予给付退职费。请问我父亲应按何种途径寻求救济?
答:1、我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具体如果分享收益应当按你父亲与之签订的合同以及原来的有关规定履行。如果一方违反规定或约定不履行其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对某些问题约定不明的,则可以对不明的问题由合同当事人再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在向法院诉讼时法院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作出判决。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企业对外出售属于重大事项,应当根据企业的有关规定或法律规定通过某种程序后方可实施。如果出售的价格显失公平,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判令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关于退职费,我不太理解其具体含义。如果属于劳动争议,则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试大一级建造师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