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盘我剥,工程投资“空壳多”
经济既是国家发展的命脉,也是企业生存的根本。椐悉,为了拯救建筑行业,从“九五”开始,我国坚持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财政向银行发行基础国债不断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为建筑业创造了很大的市场空间和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按理,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子应当逐渐好过。但令人费解的是,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到目前为止,全国10万余家建筑施工企业“吃不饱”的高达60%、“闹饥荒”的占到20.7%.以煤炭、冶金、化工、机械等行业的工程建筑企业为例,诸如闲着“媳妇”、养“保姆”的现象仍相当普遍。
从理论上讲,建筑业是一个投资少、风险小的行业,有工程干就有利润赚是人们的一大共识。尤其是在国家、地方都在加大对各种基础设施投入的今天,建筑行业更应当显得日子好过才对。然而,为何会出现当前这般事与愿违的尴尬场面呢?关注的专家和学者认为,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有限的基建投资规模无法满足(也不可能完全满足)迅猛壮大的建筑大军需要;二是招标单位有规不循“吃拿卡要”、投标单位无序竞争、互相残杀和搞“窝里斗”。譬如:有的招标单位利用市场工程项目供不应求和自己有权决定施工单位的优势,不顾法律法规要求,为达降低投资成本、转嫁经营风险、榨取施工企业利润等目的,不仅不给工程预付款,反而硬性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又称“硬垫”垫资)施工到工程的一定部位,或者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预缴一定数额的工程抵押金(一般垫资额为合同造价的20%左右、工程抵押金为15%至30%)。有的为达降低工程造价目的,不仅对施工企业采取高资质等级按低资质企业计费,而且在按低资质企业计费的同时常常还要在签订合同时再下浮几个甚至10多个百分点,并不执行国家或地方政策性调价文件等办法过度压低工程造价(压价幅度一般为工程预算造价的5%至10%)。
有的为规避法律法规或寻求自身利益,采取“工程回扣”(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自行指定分包商、设备供应商和材料供应商,把本不属于总承包施工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肢解回扣一部分,且常常把造价高的“肥肉”拿走,把造价低的“骨头”留给总承包企业)、“效益回扣”(在已签订的工程合同外,再与施工单位签订若干补充条款作为“小合同”,明确如延期付款、回赠业主单位汽车或房子等优惠)、“中介回扣(要求施工企业必须通过指定的中介机构或个体中介人员才能洽谈项目,费用一般为工程造价的2%至5%)等方法,以此达到”权力寻租“等不可告人的目的。一资质为二级的企业老总告诉笔者,近年来为养活1000多人的队伍,在承揽工程上他们使尽了浑身解术,虽然每年到手的工程产值都有几个亿,但由于没有资质等”优势“,80%的工程要”寄人篱下“(租用或挂靠一级资质和二级资质的关系企业),加之市场竞争不规范、各路”诸候“要打点、同行压价搞”窝里斗“,常常是招标建设一项工程,一个标段少则几十家、多则上百家单位你争我抢参与竞争,施工单位要想打败竞争对手,别人”优惠“压价你不”顺势“接招,谁也不会将工程项目拱手相”送“。在他看来,现在的建筑市场由于有五花八门的”潜规则“挡道和太多的”越轨前行“者从中作怪,各种”优惠“让利的拼搏已经厮杀到了你让我再让、你低我更低、”饥不择食“干的疯狂程度。结果是,揽到手的工程除去各种费用外大多有”骨“无”肉“。施工单位为转移风险又不得不彼此效仿”层层盘剥“的作法再将到手的项目划整为零收取一定的费用后转包分包,以致造成不少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实际到位率大多不足实际投资的70%而显得”空壳化“。
整治规范,千呼万唤莫等闲曾几何时,每当谈及建筑市场,几乎大家都很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工程项目无论是建房造桥,还是修路筑堤,都事关重大,人命关天,理当百年大计。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共识,从我们国家到地方才会不断对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并在频频采取遏制建筑市场“暗箱操作”、非法转包分包和“挂户承包”等违规行为的同时,于近年来及时制定出台了旨在规范建筑市场、惩治违规行为和有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其利益安全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与此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可令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失望的是,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地方和企业我行我素、有法不依、招呼不听、令行不止,以致造成了招投标的大量“失灵”和工程项目施工队伍的“走样变型”及其严重的建筑质量事故不时发生。怎样才能扭转如此被动的局面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首先,我们必须立足于开放兼容的市场需要,加快改革改制工作步伐,着力与国际接轨的管理机制和经营模式建立,整合施工队伍、规范招投标行为、打造竞争实力。
其次,要采取源头控制、严把“入围”关口、杜绝资质滥用、净化工程环境、培育品牌企业等措施,健全和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充分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各种先进的科学和技术,对企业资质、工程业绩、投标资格、执业人员、队伍实力是否假冒伪劣实施有效的监督,以防无相应资质的企业和无执业资格的人员及其施工队伍混入建筑市场扰乱竞争秩序。
再次,要在按照国际惯例特别是国际通行的菲迪克条款管理模式和工程招投标竞争规则,清理和废除与《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相冲突的部门法规及其行业规定的同时,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把整顿规范建筑市场与从严查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腐败有机结合,坚持标本廉治,充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舆论和群众举报等手段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和打击的力度,严惩越轨行为,铲除各种“潜规则”生存的土壤。如对地方保护、权力寻租、贿赂经营、工程回扣、以权谋私收取好处费,以“挂户承包”、层层转包、越级承揽工程等背离市场公平竞争,靠私招滥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赚昧心钱的行为等不认亲疏、不论权势,敢于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坚持一查到底、追究到位、依法惩处、决不姑息,真正让以身试法者名利双失生存狼狈。唯有如此从源头入手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警钟长鸣、防打并举进行规范,建筑市场的违规行为才有望遏制,招投标领域的各种“潜规则”才有望被铲除,我们应对全球化开放市场的抗御能力才有望倍增,一个真正充满“阳光”的有形建筑市场才会早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