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工程变更价款确定的一般原则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的变更指令实施变更工作后,往往会涉及对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问题。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往往是双方协商时的焦点。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可分为三种情况:
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
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
(二)工程变更采用新费率或价格的情况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约定: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第一种情况
(1)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2)工程量的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合同金额的0.01%;
(3)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1%;
(4)此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
2.第二种情况
(1)此工作是根据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 △考试大一级建造
(2)合同没有规定此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3)由于该项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行,故没有一个规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i
每种新的费率或价格应考虑以上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加以合理调整后得出。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可供推算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 △考试大一级建造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