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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件中工程师的地位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28日
    一个项目,从选定、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评估、审核、准备、组织、实施(施工),直到完成是一个整体过程。项目管理就是利用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术对项目全过程进行规划、组织、协调和控制。在国际上,建设项目发起单位一般都要建立项目管理班子,制定系统而周密的管理计划,对项目的范围、费用、时间、质量、资源、风险、环境、同项目各有关方面的关系、乃至项目管理班子自身的建设诸多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并贯穿于项目各个阶段。
    按照国际惯例,项目业主单位将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绝大部分日常管理职责交给了工程师(相当于我们现在的监理工程师)。这是因为,第一,他们大多数人不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适当经验的人员进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在业主同承包商出现分歧时工程师可在双方之间公正行事;第三,所有的建设项目,不论采取何种合同形式,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问题要求做出决定。例如,详细设计或施工、对技术要求说明书的解释、工程量测量和估价以及时间延长和额外款项的索取等。工程师由于一般都参加了工程的设计,甚至参加了可行性研究和规划阶段,他肯定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人员。这最后一点可在反映国际惯例的,世界银行在1987年编写印发的《世界银行借款国聘请咨询公司和世界银行聘请咨询公司作为执行机构指南》中得到验证。
    该《指南》第2.16款说"在某些情况下固定或连续雇佣同一家公司可能会很有好处。例如选择一家从可行性研究开始,直到项目准备,从项目准备直到项目施工阶段连续下来的公司……",而在第2.17款中又说"一般建议项目的实施和监理工作由完成项目准备工作的同一家咨询公司承担。这样可保证合同文件在实施阶段得到正确解释,且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必须作出设计修改时也能符合原来的设想。对于某些类型的项目,如大型坝体、电站和工业生产项目,都是在合同签署后并随着工程的进行才由设计咨询公司编制施工图纸。因此,对于这样的项目,设计咨询公司通常应当被聘为项目的施工监理。"亚洲开发银行也有类似的要求。
    合同本来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签定的。但是,FIDIC合同条件中却规定了独立于这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工程师的权力和责任。这种做法,为合同双方提供了许多好↑考试大一级建造师↑处。业主关心的是如何确保其在质量控制、工期和预算控制方面的利益受到妥善的保护,但其本人又可能没有具备适当经验的人员可用于合同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在无外来的专业经验和专业知识时,业主会担心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拖延工期、粗制滥造。甚至会由于业主缺少承包商拖延工期、中断工程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的证据而使承包商索赔得逞。承包商可能会不受惩处而扬长而去。在业主看来,由于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无论是否有利于承包商),业主得到的印象是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及其他现场人员对于承包商的活动每天都了如指掌,并做了详细记录,从而对承包商的表现能够形成一个真实可靠的看法,这种了解和记录对于正确估计工期的延误的影响以及掌握工程总体设计思想都是必不可少的。在合同双方之间引入工程师,有利于缓冲矛盾。
    除了FIDIC合同条件,世界上很↑考试大一级建造师↑多地区使用的合同条件都规定了工程师的权力和责任。惟有我国例外。1991年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编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仅在第二部分双方一般责任的第5条第3款有一句话,"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对于承包商来说,他在施工过程中直接打交道的不是业主,而是工程师。因此,他必须弄清楚工程师的职责到底是什么,有哪些权力。由于以下要讲到的各种原因,当承包商接到招标文件时要弄清楚谁将是该项目的工程师。他关系到承包商的索赔能否公正、迅速地得到解决,自己的权利能否得到应有的保护。
    另一方面,承包商的基本义务固然是按照合同办事,但是,FIDIC合同条件第13条明文规定"除在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之外,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施工、竣工工程,弥补其中任何缺陷,并使工程师满意。在涉及或关系到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合同中是否写明,承包商都要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只能从工程师处取得指示,或根据第2条的规定,从工程师代表处取得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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