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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框架中其它方面对工程师作用的支持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28日
  1968年,比纳—合伙公司与另外两家顾问公司联合承接当时最大土木工程项目——孟格拉大坝的设计和施工监督合同。根据印度和巴基斯坦于1960年9月9日在卡拉奇签署的“印度河水协定”, 该项目是对印度河的首期开发。主要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所辖印度河流域基金会提供资金。巴基斯坦政府也提供了部分资金,并组织了水利电力开发局(WPDA)负责该计划的实施。本文第一作者担任律师的那家公司通过工程师就合同条款向WPDA提出建议,而在工程进行期间需要工程师做决定时,就合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向工程师本人提出建议。
  孟格拉坝规模巨大、极端复杂,可视为一个极好的例子。在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出版的《孟格拉》一书序言中,费尔德。M.默本漠德安卡写道:“孟格拉坝在许多方面都是非凡的。它象征巴基斯坦为满足人口增长的需要而开发水和电力资源的决心;它是‘印度河水协定’签署之后,印、巴两国间长期以来关于印度河水所有权的纠纷最终得到部分解决,↑考试大一级建造师↑避免了两国之间发生大冲突。它还是通过磋商和国际组织善意努力,和平解决国家间冲突的一个范例。它是巴基斯坦工程师同外国专家一道设计和建设世界上最大水库工程而共同努力的记念碑。共计完成三座土夹心坝,只用了五年半时间,比计划提前了一年。它还是国际合作的象征。项目资金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巴基斯坦、英国、美国、西德等政府和世界银行,我们巴基斯坦人民应对他们表示感谢。”
  合同按照FIDIC第一版制定,虽然依照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工程师应邀做出许多对业主和承包商有影响的决定,但双方当事人均未对第67条工程师做决定提出异议。换言之,所有具有工程技术性质的争端或潜在争端都在工程师根据第67条做决定之前或按其决定解决了。就在1991年国际律师协会香港会议后不久的卡拉奇一次会议上,在孟格拉工程建设期间任职的巴基斯坦前能源部长回忆当时情景时认为孟格拉工程是管理得很好的工程典范。
  自1960年起,比纳合伙公司一直以“工程师”身份参加的许多国际工程项目(特别在水利项目上)均使用FIDIC格式合同。此外,在英国数百工程项目中被任命为工程师,使用本国的ICE标准合同条件。ICE条件中工程师作用同FIDIC合同条件中是相似的。在满足公正行使决策职责的要求方面,他们从未遇到困难,其决定的公正性也从未遭人严重怀疑,在为大多数业主是政府当局的国际土木工程合同服务时,他们也仅是偶尔遇上迫于业主压力不得不有偏向的情况。虽然经常受人指责或出现分歧,特别是当合同条件不同于当地习惯做法时。实际上对于多数情况,业主期望的就是一个形式上的决定,因为这就足以满足其审计单位或任何出资组织的要求。这样,即使是一项有利于承包商的决定,对业主也有有利的一面,使其既能够证明额外增加资金有根据,又可避免参与最终发现不值得提出的纠纷。实践中,多数业主不愿卷入纠纷调解,而宁愿将此留给工程师处理,业主最终可以对依照第67条做出的任何决定提出质疑。
  这位律师会说:“好了,上面的一番述说我能体会到一些好处了。但是显然,对承包商而言,让工程师过分小心是毫无意义的。”
  当然,正是上述事实使得引用第67条时,业主或承包商经常要求工程师做的是改变其已经做出的决定。然而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说明为何出现这种情况。毫无疑问,这也就是为什么35年来参与起草FIDIC条件的业主和承包商组织一直同意在诉诸仲裁之前采用这种框架解决纠纷的理由。例如,承包商按第12条,就某一土木工程项目的延长工期和发生额外施工成本提出索赔,原因是该工程土方滑坡,中断施工达数月之久,依照第12条,承包商应该在索赔之前通知工程师,说明滑坡的原因,按他的观点的确是他事先难以预料的天然状况(或人为阻碍)。工程师在收到这一书面通知后,应尽快决定是否接受承包商的看法,进而决定由谁解决这些问题。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滑坡的原因是非正常、不可预见的天然状况,承包商的施工方法也是得当的,那么同意索赔是有可能的,但初始证据可能会与此完全不同。例如,在处于临界稳定的边坡底部野蛮开挖就容易导致土方滑坡,如果再有证据证明承包商错误的现场作业也是导致事故发生最可能的原因,那么工程师就会做出拒绝索赔的决定。同意或不同意索赔,工程师都会做出拒绝索赔的决定,因为他想把因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减小到最低程度,确保工程进展顺利。然而,在处理滑坡造成的过程中,不论造成滑坡可能的原因是什么,工程师头脑中都会想到设计问题,因为滑坡之后可能要求对永久土木工程进行重新设计。为检查滑坡原因和后果,可能还要对现场做比初始设计时认为是必要的、经济上可行的更详细的现场勘察。在诸如上述那些情况下,工程师最关心的是保证工程进展顺利,因此正是这种考虑说明了聘请完成原来设计的同一机构担任工程师的好处。
  在评价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时,工程师既要依靠自己对情况的了解和现场记录,又要依靠承包商递交的书面材料。开始形成的看法以及做出的决定在有取得了进一步的资料时↑考试大一级建造师↑,很有可能需要修改,直到做出最佳决定。然而关于天然状况的进一步资料可能来自施工过程中的土木工程本身、业主和承包商可能从专家处征询来的看法以及承包商进一步递交的资料,直到到后来形成的滑坡原因证据要比开始工程师做出初始决定时好得多。考试大监理工程师
  几年前,比纳合伙公司曾遇到难以对索赔立即做出决定的实例。当时正值一个跨越河床构筑物的施工期间,构筑物由贯入地下粘土层的桩支承。承包商在将桩打入要求的深度时遇到了麻烦,于是发出了索赔通知。但通知中没有指明遇到了什么样未曾预料到的情况。实际情况是,开始时使用的桩锤有点问题,或者采用的打桩方法也不怎么合理。因此在最后完成打桩之前做过几次调整。只是在完成打桩之后,通过分析打桩记录并收到专家的建议时,承包商才能够证明,从而工程师才能承认,土层的实际性质与原来预计的不同,即承包商确实遇到了未曾预料的天然情况。
  工程师在第67条的第二决策作用对于业主和承包商而言都有合理而时常又很有效的用途。工程师能够复审,在必要时纠正其依照合同第12条规定的(或者其它条款)第一个决策职责作出的决定。在考虑根据第67条提出的争议时,最好的做法是正式地将此纠纷提出,将有关文件复制送交双方当事人,并征求他们的意见,使大家都知道工程师的立场。在以前施工现场一级处理事情时,业主和承包商的总部管理人员仅在这一阶段才开始关注最终可能诉诸仲裁的事态的发展。在交换意见之后,工程师能够重新审核他现在已弄到手头的材料,并依据合同做出他认为正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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