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我国现阶段,根据工程特点,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约定方式: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c、经批准的设计变更;d、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e、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3)工程变更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也是容易引起合同价款争议的主要原因,一旦变更发生,变更合同价款可以参考下列方法: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考试大一级建造师△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3 效率优先的施工合同争议处理思路
一个合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达到平衡是合同能够顺利执行的基础。然而如果没有效率优先原则,一个工程在施工过程当中会经常因争议而导致双方无所适从,消极地等待争端的解决,而解决争端的过程是漫长的,所以因争议而停工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示范文本中对于涉及争议的相关条款约定也应以效率优先为指导思想。
3.3.1建立正确的索赔观念
施工索赔的提出与处理是合同管理工作中一项正常业务,是确保合△考试大一级建造师△同双方履行各自允诺的义务所必须的正常行为。正确认识施工索赔的概念,可以帮助我们正确对待索赔,适时地提出索赔,公平合理地解决索赔。
一般来说,施工索赔总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它必然要引起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重视,花费各方的时间和精力去准备证据材料、解释合同条款、举行谈判协商等。如果争议交由仲裁、诉讼,那么各方投人的时间和精力,财力更加巨大,影响了工程的进展甚至终止合同。因此,要端正国内建筑行业的索赔观念,有效地预防索赔的发生,一旦发生后,防止争端发生,公平合理迅速地解决索赔才是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从以上定义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索赔是一种合法的正当权利要求,不是无理争利。它是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向承担责任方索回不应该由自己承担的损失,这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2)索赔是双向的。合同的双方都可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被索赔方可以对索赔方提出异议,阻止对方的不合理的索赔要求。
(3)索赔的依据是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索赔成功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和法律及与此有关的证据。
(4)施工索赔的目的。在工程施工中,索赔的目的是补偿索赔方在工期和经济上的损失。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3.3.2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思路
为了能够保证在实施过程中真正实现效率优先,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当工程价款结算出现争议时,可以参考以下思路解决:
(1)可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出具竣工结算报告。如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还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如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3)如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也可参照以下:1)双方协商确定: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结论
结合FIDIC合同条款及国内合同管理现状,本文研究了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本编制理念、指导思想以及部分条款的编制思路。加快构建我国标准化的、完善的施工合同文本将使得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