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量由原施工企业负责重做或修补。如原施工企业坚持不愿重做或修补,建设单位可提出经济洽商,上述甩项工程|考|试|大一级建造师|委托其他施工企业重做或修补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需要重做或修补工程的拆除用工损失,应由原施工企业负担。一般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1)根据甩项工程量大小,在结算工程价款时,适当扣留一部分工程尾款,例如原预算的5%,作为将来付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并采取向原施工企业实报实销的办法,甩项工程竣工后,再最后与原施工企业办理结算手续。
(2)根据甩项工程量的大小,重新编制或估算这部分工程的预算价格,并与原施工企业协商后,采取包干的办法,在结算原工程预算时,一次扣除,作为将来委托其他施工企业重做或修补的补偿。其实际支出多少,不再与原施工企业发生关系。
以上两种,无论采用哪一种形式,都应写进甩项工程记录,经双方签字后,一起作为编审甩项工|考|试|大一级建造师|程预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