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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准备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1月12日
  三、工程竣工自检的步骤 
  《规范》第16.2.3条规定:“项目经理部应在完成施工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后,向企业报告,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实行分包的项目,分包人应按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检查工程质量,并将验收结论及资料交承包人汇总。”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考试|大|建筑站|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经理部完成施工项目竣工收尾计划,确认达到竣工条件后,应按规定向所在企业报告,提交有关部门组织预验收,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工程质量观感记录表,并对工程施工质量做出合格结论。 
工程竣工阶段自检的步骤: 
  (1)属于承包人一家独立承包的施工项目,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和企业的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并做好质量检验记录。 
  (2)依法实行总分包的项目,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连带责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自检、复检和报审,直到工程竣工交接报验结束为止。
  (3)在一般情况下,当施工项目达到竣工报验条件后,承包人应向工程监理机构递交工程竣工报验单,提请监理机构组织竣工预验收,审查工程是否符合正式竣工验收条件。若施工项目是实行总分包管理模式的,则应分两步进行:首先,由分包人对工程进行自检,向总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施工技术档案资料,总包人据此对分包工程进行复检和验收;然后,由总包人向工程监理机构递交工程竣工报验单,监理机构据此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对工|考试|大|建筑站|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予以签认。 
  项目经理部要按照竣工报验的程序,把各自范围内的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做扎实、做充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 
  四、交付竣工验收的约定 
  《规范》第6.2.4条规定:“承包人应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发包人发出预约竣工验收的通知书,说明拟交工程项目的情况,商定有关竣工验收事宜。"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 19—2000)规定:“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在建设工程监理中,监理机构受发包人的委托,对工程建设活动实行监理。承包人全面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经监理机构审查签认合格后,发包人才能组织正式验收。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预约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说明竣工验收前的准备情况,包括施工现场准备和竣工资料审查结论。发出预约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应表达两个含义:一是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已全面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内容,预验收合格。二是请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项目的正式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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