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铁路选择PPP融资模式的优势
(1)PPP融资模式可以尽早确定哪些铁路建设项目可以进行项目融资,并能在项目初始阶段更好地解决项目整个生命周期中的风险分配问题。从运作程序看,PPP融资模式包括选择项目合作公司、确立项目、成立项目公司、招投标和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行管理、项目移交等环节。PPP方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参与到包括铁路建设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在内的整个项目运行周期中,有效地实现了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
(2)PPP融资模式中私人企业从项目论证阶段就开始参与项目,有利于采用私人企业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铁路长期垄断性经营,没有直接竞争对手,容易导致运营效率低,服务水平差。经营者主动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和不断创新的意识。基础设施的外部性并不意味着市场机制和私营部门不能发挥积极作用。采用 PPP方案可/考/试/大/以使有意向参与项目建设的私人企业与政府或有关机构在铁路建设项目的论证阶段,共同商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从而有可能采用较新的研究成果。
(3)PPP融资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企业的盈利。民营企业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民营企业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提高民营企业投资铁路项目的积极性。
5、铁路实现PPP融资模式的必要条件
(1)确立合理的风险分担结构。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内部结构复杂、设计因素众多等特点,从而产生了大量的风险,因此,要想吸引民营投资者,就要设计合理的风险分担结构。合理的风险分担结构是项目具有吸引力的关键因素。项目的风险分配应该根据每个参与者的具体情况,将某类风险分配给最适合承担的参与者,从而使项目的整体满意度最高。在PPP项目中,可采用项目完工担保、资金缺额担保,也可对一些风险投保,包括对建设工程一切风险(CAR)的保险,对预期利润损失风险(ALOP)的保险,对第三者责任风险(TPL)的保险等。另外,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还能对外汇不能转移、东道国政府违约等风险进行担保。
(2)转变政府职能。采用PPP融资模式,实际上是在过去垄断的公用事业项目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而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和有效履行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决定性因素。对于私人投资者而言,最关心公私合营协议中的政府监管风险,包括特许权招投标过程是否透明,协定的运价制度是否能遵守,投资者/考/试/大/是否具有真正的运营自由,政府是否能按时进行财政拨款等。这些都需要政府尽量采取市场化或激励性的支持手段,为铁路建设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3)政策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的特点使其定价不能完全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同时,基础设施建设流动性风险较大,因此,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给予基础设施投资一些优惠,如税收优惠、低息贷款、担保贷款、铁路沿线的土地开发优惠等,充分调动民营资本的积极性。
(4)法律和法规保障。项目进行PPP模式运作,需要在项目设计、融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各个阶段对政府部门与企业各自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以保护双方的权益。因此PPP项目的运作需要清晰完善的法律和法规制度予以保证。另外,在各项法规政策之间也存在着不一致的问题。因此,为促进PPP项目在我国的实施,从法律协调一致的角度讲,应该对PPP项目专门立法,以提高 PPP项目的运作效率和透明度,实现法律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