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管理实践表明,工程施工中的很多索赔和争议与设计问题有关。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不同的承包方式和合同类型中存在不同的设计责任分配方法,二是因为在工程执行过程中出现与设计有关的问题时,在谁对设计负责或谁对设计所引起的后果负责方面容易存在分歧。
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对国际工程施工中与设计相关、容易产生索赔和争议的几个典型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对设计单位、承包商、监理工|来源|考试|大|程师和业主正确认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预防和避免争议,做好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提供参考。
设计责任的标准
设计责任的标准是设计方应使用合理技术,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进行设计。Nael G.Bunni在《FIDIC合同》一书中将咨询工程师这一合理谨慎的设计义务称为“照管责任”(responsibility of care)。在普通法环境下,咨询工程师没有履行这一责任称为失职,业主可通过民事诉讼(第三方诉讼)来寻求赔偿。
国际上许多标准合同都要求咨询工程师应以应有的精心和谨慎来履行其义务。如果没有这么做而导致了设计错误,则业主代表要承担责任。
如FIDIC施工合同将工程师的设计不当可能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列为业主的风险,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修补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费用。
设计的适用性责任
设计的适用性责任的含义是设计要达到预期的功能和目的,如果没有达到,做出保证的一方,不论其是否有过错或设计师是否在设计过程中使用了合理的技术、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都必须就此负责。与设计责任相比,设计适用性责任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义务和要求。由于适用性是很难保证的,因此不论是设计方还是承包商购买的设计责任保险一般都排除“适用性”责任,很少会有设计单位同意适用性条款。如迫不得已一定要接受适用性条款,则应当尽可能对预期目的或预期功能做出准确定义,使承包商的风险降到最低。
在FIDIC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隐含适用性条款。这一点可以从考伯特在《FIDIC法律指南》一书中对合同7.2款的评注看出,他指出:“承包商根据合同第7.2款所承担的(部分工程)设计责任,仅限于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进行设计。通常对承包商责任的理解应不超出这一范围。若某一部分的设计失败,但承包商能够证|来源|考试|大|明他已克尽精心和努力之职,比如,已采用了第一流的设计技术和规范,他就不应对设计失败承担责任。保持在这一水平上的责任和工程师在其雇佣条件中所承担的正常责任是一致的。如果承包商承担的设计责任比工程师更为重大,那是悖于情理的”。
承包商是否承担设计错误的责任
承包商是否对工程师的设计错误承担一定责任?
在合同中没有条款规定,一般认为承包商对设计错误不承担责任。如FIDIC施工合同第8.2款明确规定,承包商对不是由他编制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者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应承担责任。第20.4款规定,如果设计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负责的,则业主对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负责。
如果业主指定分包商的设计存在缺陷,同时主合同中有明确规定,那么承包商将对分包工程中的设计错误负责。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业主就需要明确主合同隐含了承包商的这一义务。为保护业主的利益不因指定分包设计错误而受损失,明智的业主会要求分包商提供一份设计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