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合同的订立
第12.3.1条 订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说明书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的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确定各方的权利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4.当事人行使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5.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考试大%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12.3.2条 订立施工合同的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同实施中可能发生各种情况进行周密,充分的准备,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制原则"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力.
第12.3.3条 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
1.接受中标通知书.
2.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3.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谈判.
5.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施工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
6.合同双方在僵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在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应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12.3.4条 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及其优先顺序符合下列要求: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第12.3.5条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或按照合同约定,可将承包项目的部分非主体工程,非关键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完成,并与之订立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修补其中的缺陷,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提供履约担保,进度计划,不得将分包工程进行转让或再分包.
2.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工程量清单或费率所列承包人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分包人查阅.
3.分包人应当遵守分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工作时间和规定的分包人的设备材料进出场的管理制度,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其通道;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等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的现场,并提供方便,做好协助工作.
4.分包人延长竣工%考试大%时间应根据下列条件: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延长总包合同竣工时间;承包人指示延长;承包人违约.分包人必须在延长开始14天内将延长情况通知承包人,同时提交一份证时或报告,否则分包人无要获得延期.
5.分包人公从承包人处接受指示,并应执行其指示.如果上述指示从总包合同来分析是监理工程师失误所致,则分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偿由此而导致的费用.
6.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示变更,增补或删除分包工程:监理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再由承包人作为指示通知分包人;承包人的指示.
第12.3.6条 分包人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包人合同协议书
2.承包人发出的分包中标书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分包合同条件.
5.标准规范,图纸,列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扫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