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
16.1 一般规定
第16.1.1条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交工主体应是承包人,验收主体应是发包人.
第16.1.2条 竣工验收的施工项目必须具备规定的交付验收条件.
第16.1.3条 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1.竣工验收准备
2.编制竣工验收计划
3.组织现场验收
4.进行竣工结算
5.移交竣工资料
办理交工手续
16.2 竣工验准备
第16.2.1条 项目经理部应全面负责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竣工收尾小组,编制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并限期完成.
第16.2.2条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应对竣工收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要部位做好检查记录.
第16.2.3条 项目经理部应在完成施工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后,抽企业报告,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实行分包的项目,分包人应按持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检验工程质量,并将验收结论及资料交承包人汇总.
第16.2.4条 承包人应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发包人发了预约竣工验收的通知书,说明拟交工项目的情况,商定有关竣工验收事宜.
16.3 竣工资料
第16.3.1条 承包人应按竣工收条件的规定,认真整理工程竣工资料.
第16.3.2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竣工资料管理制度,实行科学收集,定向移交,统一归口,便于存取和检索.
第16.3.3条 竣工资料的内容包括:工程施工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
第16.3.4条 竣工资料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始于工程开工,终于工程竣工,真实记录施工全过程,可按形成规律收集,采用表格方式分类组卷.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整理应按专业特点,根据工程的内在要求.进行分类组卷.
3.工程检验评这整理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的顺序,进行分类组卷.
4.竣工图的整理应区别情况按竣考试大工验收的要求组卷.
第16.3.5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施工项目必须有与竣工资料目录相符的分类组卷档案.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由分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时,检查验证手续必须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