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 竣工验收管理
第16.4.1条 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竣工后可单独时行竣工验收,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满足规定交工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征得发包人同意,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
第16.4.2条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满足生产需要或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其他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第16.4.3条 整外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可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间竣工并已办理手续的单项工程,不再重复进行竣工验收.
第16.4.4条 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条件:
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2.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设计变更通知书.
4.设备技术说明书.
5.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6.外资工程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文件.
第16.4.5条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
2.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3.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设备的进场的证明及试验报告.
第16.4.6条 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3.单项工程达到使和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4.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第16.4.7条 承包人确认工程竣工,具备竣工验收各项要求,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在约定的是境和地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16.4.8条 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对工程进行核查后,应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应竣工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第16.4.9条 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办完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16.5 竣工结算
第16.5.1条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承包人应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第16.5.2条 编制竣工结算应依据下列资料:
1.施工合同;
2.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
3.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记录,技术经济签证.
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定额及调价规定;
5.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其他在关资料.
第16.5.3条 项目经理部应做好竣工结算基础工作,指定专人对竣工结算书的内容进行检查.
第16.5.4条 在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单位工程或合同约定的专业项目为基础,应对原报价单的主要内容进行检查和核对.
2.发现有漏算,多算或计算误差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3.多个单位工程构成的施工项目,应将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书汇总,编制单项工程竣工综合结算书.
4.多个单项工程构成的建设项目,应将各单项工程综合结算书汇总编制建设项目总结算书,并撰写编制说明.
第16.5.5条 工程竣工结处报告考试大和结算资料,应按规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加盖专用章,在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审查.承发包双方应按约定的工程款及调价内容进行竣工结算.
第16.5.6条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递交后,项目经理应按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配合企业主管部门督促发包人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企业预算部门应将结算资料送交财务部门,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收款,发包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16.5.7条 工程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将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纳入工程竣工资料,及时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