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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来源:233网校 2009年6月22日


  1.职业伤害事故的分类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分两大类型,即职业伤害事故与职业病。
  职业伤害事故是指因生产过程及工作原因或与其相关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
  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职业伤害事故分为20类,其中与建筑业有关的有12类。
  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如下:
  (1)轻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2)重伤事故:一般指受伤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造成每个受伤人损失105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按照原劳动部对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为: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拥失1千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2.职业伤害事故的处理
  安全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1)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2)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安全事故调查。参加调查组的单位: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及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3)安全事故处理。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安全事故统计规定: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行以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各级隶属关系的企业和企业主管单位要按当地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报表。
  2)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部门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实行分级考核。企业报送主管部门的数字要与报送当地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数字一致,各级主管部门应如实向同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3)省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年报表应按时报到国家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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