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处理
⑴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指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2)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业病的处理:
1、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安排其医疗或疗养。
2、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困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3、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
4、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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