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
范围:下列项目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① 城市建设;
② 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
③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该类项目应当在决策分析与评价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
① 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② 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③ 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3) 地质灾害防治
1)编制和实施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2)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报告编制和评估单位有责任提出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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