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体系包括:①综合应急预案②专项应急预案③现场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评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应急预案备案: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职业伤害事故分为20类,其中与建筑业有关的是12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火药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
▲轻伤事故: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重伤事故:损失105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0人(含10人)的事故。
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同质量事故)
▲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①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②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③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收到教育不放过④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①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事故现场②组织调查,开展事故调查③现场勘查④分析事故原因⑤制定预防措施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⑦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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