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质量事故按照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5000元≤经济损失<5万元,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严重质量事故(5万元≤经济损失<10万元,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咸2人以下重伤的)、重大质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
(3)质量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可分为:指导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
(4)质量事故按产生的原因可分为: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以及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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