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项目,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2)建设工程项目选址、选线、布局应当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3)应满足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4)应采取生态保护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5)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工程项目,环保总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6)建设工程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工程项目方可投人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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