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二、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
当然,在固定总价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在发生重大工程变更、累计工程变更超过一定幅度或者其他特殊条件下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承包商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时价格风险,二是工作量风险。价格风险有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物价和人工费用上涨等;工作量风险有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范围不确定、工程变更或者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等。
三、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变动总价合同,在以下条件下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总价合同的特点: 发包单位可以在报价竞争状态下确定项目的总造价,可以较早确定或者预测工程成本;
业主的风险较小,承包人将承担较多的风险;
评标时易于迅速确定最低报价的投标人;
在施工进度上能极大地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
发包单位能更容易、更有把握地对项目进行控制;
必须完整而明确地规定承包人的工作;
必须将设计和施工方面的变化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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