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与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工程监理前以书面形式签订监理合同。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合同履行期限、工作范围和内容、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监理酬金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有如下几个特点。
(1)服务性,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它提供的是服务,工程监理单位将尽一切努力进行项目的目标控制,但它不可能保证项目的目标一定实现,它也不可能承担由于不是它的责任而导致项目目标的失控。
(2)科学性,工程监理单位拥有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士―监理工程师,它将应用所掌握的工程监理科学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3)独立性,指的是不依附性,它在组织上和经济上不能依附于监理工作的对象(如承包商、材料和设备的供货商等),否则它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义务。
(4)公平性,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当业主方和承包商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工程监理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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