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206021 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2017精讲班课程试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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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施工总承包合同和施工分包合同之分。施工分包合同又有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之分。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发包人是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取得建设项目总承包资格的项目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是承包单位,在合同中一般称为承包人。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或劳务作业单位,在分包合同中一般称为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
一、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3年颁发了修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二、施工承包合同文件
解释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规定一般在合同通用条款内,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内进行调整。原则上应把文件签署日期在后的和内容重要的排在前面,即更加优先。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例:根据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文件解释优先顺序,下列文件中具有最优先解释权的是( )。
A.规范标准
B.中标通知书
C.协议书
D.设计文件
233网校答案:C
5.主要的词语定义与解释
(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发包方的责任与义务
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有许多,最主要的有:
(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2)对化石、文物的保护
(3)出入现场的权利,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
(4)场外交通
(5)场内交通
(6)许可或批准
(7)提供施工现场
(8)提供施工条件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9)提供基础资料
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0)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11)支付合同价
(12)组织竣工验收
(13)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7.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6)按照第6.3款 [环境保护] 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8.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施工进度计划
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第7.2.2项)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2)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第7.5.1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②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③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④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⑤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⑥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⑦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5)竣工日期(第13.2.3项)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9.质量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第5.2.3项)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隐蔽工程检查(第5.3款)
2)检查程序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3)重新检查(第5.3.3项)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私自覆盖(第5.3.4项)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缺陷责任与保修
2)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例外)。
6)保修责任(第15.4.1项)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0.费用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预付款
2)预付款担保(第12.2.2项)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