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在武汉爆发,又快速蔓延至全国,乃至全世界很多国家。为了遏制疫情的扩散,各地住建局也相继发布了紧急通知,推迟建筑工地的开复工时间。
这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于建筑业行业短期内的影响无疑是很大的。由此也会产生一系列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的问题,也就必然会涉及到索赔了。那么这种情况下的索赔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肺炎疫情属于哪种性质的索赔?
索赔的起因主要有以下七种,首先,需要分析这场疫情引起的索赔是属于其中的哪种类型。
这个问题可以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7条17.1关于“不可抗力确认”的解释说明: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可知,就此次肺炎疫情本身的特性而言,是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但疫情期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是否都可以视为不可抗力,则还须对其与疫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
二、肺炎疫情引起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由谁承担?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等后果又该由谁来承担呢?通用合同条款中17.3.2对此作出如下规定:
三、疫情期间,施工单位应该如何做好索赔管理工作?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正如董卿所说:“枪响之后没有赢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和蔓延无论对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带来了很大的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发承包双方除开需要做好索赔管理工作以外,还应积极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都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