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要点
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条件时,监理人获得发包人同意后,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合同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 设计工作
(1) 承包人设计义务。
承包人应按合同基准日适用的法律规定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基准日之后,风险由发包人负责。
(3) 设计审查:
① 发包人审查,不超过21天。
② 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
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文件,只需完善设计, 承包人按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文件。
如果审查提出的意见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文件,如某 些要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文件,承包人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工作量和拖延的时间按变更对待。
3) 工程进度管理
(2) 顺延合同工期。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进度计划工作延误的,应给承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①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在发包人】
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A.变更 ;B.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C.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D.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E. 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F. 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延误到货或变更交货地点; G. 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H.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② 政府管理部门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的报送。因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 工程质量管理
5) 工程款支付管理
6) 竣工验收
【典型例题】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A.30
B.60
C.90
D.120
【典型例题】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关于设计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设计的实际进度滞后计划进度,发包人无权要求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
B.发包人无权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C.政府有关部门仅需要对设计文件进行备案
D.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遵守的国家、行业和地区标准应当采用基准日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