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考试院发布《【诚信考试】沈阳市考试院提醒广大一建考生诚信应考》,具体如下:
【诚信考试】沈阳市考试院提醒广大一建考生诚信应考
2021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将于9月11日—12日举行,沈阳市考试院提醒广大考生:“一次作弊,悔恨终生,一次失信、处处受限”,请自觉遵守法律规章,维护考试公平,诚信应考。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1号)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一、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应试人员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应试人员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应试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沈阳市考试院提醒广大考生坚守诚信之本,共护考试公平。
官方通知链接:http://link.233.com/10632/html/KSY/156040297321490/156040297321490/156040297321490/97321490756736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