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函[2007]101号)的要求,经审核,高兴等53人符合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条件,王强等14人符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变更注册申请条件,准予变更注册; 张松符合补办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条件,准予补办。
变更注册、补证人员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由申报单位携带单位介绍信、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到小木桥路683号1楼受理大厅的领证(章)处,办理领取证、章手续(印章工本费35元/枚)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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