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住建部官网发文,决定取消35项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23项为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为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其中15项与证书注册相关,11项与资质办理相关,涉及的证明事项包含社保证明、业绩证明、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等。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1.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2. 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18日
官方通知链接:http://link.233.com/12199/wjfb/202002/t20200227_2441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