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准备工作基本要求
(1)施工准备工作应有组织、有计划,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
(2)要建立严格的施工准备工作责任制及相应的检查制度;
(3)要坚持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
(4)施工准备工作必须贯穿于施工全过程;
(5)施工准备工作要取得各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
2.施工技术准备
1)熟悉与会审图纸施工图会审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参加。图纸会审时,首先由设计单位的工程主设计人向与会者说明拟建工程的设计依据、意图和功能要求,并对特殊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提出设计要求。然后,施工单位根据自审图纸记录以及对设计意图的了解,提出对设计图纸的疑问和建议,形成“图纸会审纪要”,与会各方会签、盖章,作为与设计文件同时使用的技术文件和指导施工的依据。
2)编制和报审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在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内部审批(如何审?第一章必考内容)工作后,报请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应报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3.施工现场准备
1)测量控制网的控制
4.材料、构配件质量控制
1) 材料、构配件需要量计划
2) 材料、构配件采购订货
3) 进场材料、构配件检验
4) 材料、构配件的现场储存和使用
5. 施工机械配置的控制
3) 进场材料、构配件检验
(2)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见证检验应在建设单位或者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封样、送检,检测试样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5) 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厂时的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75%。
1.作业技术准备状态的控制
1)质量控制点的设置
质量控制点是指为保证作业过程质量而确定的重点控制对象、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设置质量控制点是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质量要求的必要前提。
(1)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原则。
(2)质量控制点的监控对象(考前看)
①人的行为(重点控制对象)
②材料的质量与性能
例如:水泥的质量直接影响混凝土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施工中就应对进场的水泥质量进行重点控制,必须检查核对其①出厂合格证并按要求进行②强度、③安定性的复试等。
③施工方法与关键操作
④施工技术参数:如混凝土的水胶比和外加剂掺量、坍落度、抗压强度,回填土的含水量,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大体积混凝土内外温差及混凝土冬期施工受冻临界强度,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厂时的强度等技术参数都是应重点控制的质量参数与指标。
⑤施工顺序
⑥技术间歇
⑦易发生质量通病的施工过程
⑧新技术、新材料及新工艺的应用
⑨产品质量不稳定和不合格率较高的工序应列为重点,认真分析,严格控制
⑩特殊地基或特种结构
★速记提醒:主要看教材中所列举的例子。
2) 作业技术交底控制
每一分项工程开始实施前均要进行交底。为做好技术交底,应由项目技术人员编制技术交底书,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技术交底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施工方法、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施工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可能出现意外情况的应急方案等。
3)进场材料、构配件质量控制
4)作业环境状态控制
5)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性能及工作状态控制
6)施工测量及计量器具性能、精度的控制
7)施工现场劳动组织及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的控制
2.作业技术活动过程质量控制
1)施工单位“三检”制度
施工单位是施工质量的直接实施者和责任者。施工单位必须有整套的制度及工作程序,即“三检制度”:作业活动结束后,作业者必须自检;不同工序交接,相关人员必须进行交接检查;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的专检。
2)技术复核工作凡涉及施工作业技术活动基准和依据的技术工作,都应该严格进行专人负责的复核性检查,以避免基准失误给整个工程质量带来难以补救或全局性危害。
3)见证取样、送检
施工单位在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行现场取样、工序活动效果检查时,由监理人员进行全程见证。
4)工程变更控制
工程变更可能来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
5)质量记录资料
质量记录资料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或安装期间,实施质量控制活动的记录,还包括项目监理机构对这些质量控制活动的意见及施工单位对这些意见的答复。
3.作业技术活动结果控制
1)工序质量检验
2)隐蔽工程验收
3)工序交接验收
1.施工质量验收一般规定
1)施工质量验收层次
2) 工程文件资料管理要求
(1)应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构)筑物的明显位置设置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永久性标牌。
(2)工程文件资料的形成和积累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并应纳入工程建管理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职责范围。
2.施工质量验收要求【小结】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并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
(7)当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确认能够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应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竣工验收:
①勘察单位应编制勘察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②设计单位应应编制设计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③施工单位应自检合格,并应编制工程竣工报告;
④项目监理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应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⑤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4.工程质量保修
(1)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使用说明书。
(2)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施工单位应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应与建设单位签署施工质量保修书,施工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当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一般质量缺陷时,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勘察、制定保修方案,并及时进行修复。
(4)当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涉及结构安全或影响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保修完成后,工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其他单位在保修期内应明确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部门、人员及联系方式,并建立相关工作记录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