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事故造成后果分类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 指导责任事故。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如工程负责人不按规范规程组织施工、盲目赶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造成的质量事故。
(2) 操作责任事故。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人员违规操作造成的质量事故,如土方工程中不按规定的填土含水率和碾压遍数施工;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工序操作中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事故产生原因分类
(1)因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主要包括: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地质情况估计错误;盲目采用技术上未成熟、实际应用中未得到充分实践检验验证其可靠的新技术;采用不适宜的施工方法或工艺等引发的质量事故。(2)因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由于管理不完善或失误而引发的质量事故。主要包括: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质量检验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而失准;进料检验不严格等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由于社会、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良风气引起建设中的错误行为,导致出现质量事故。
4. 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重点)
1.施工质量事故成因分析
(1)违反工程建设程序(不按规矩来)
例如,未经可行性研究、不做调查分析就拍板定案;未搞清工程地质、水文情况等条件就仓促开工;边设计、边施工,任意修改设计,不按图纸施工;工程竣工不进行试车运行,未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等,这些常常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重要原因。
(2)违反有关法规和工程合同规定
例如,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越级设计、越级施工,工程招标投标中不公平竞争,超低价中标,违法转包或分包,擅自修改设计,不按图纸施工等。
2)工程地质勘察失误或地基处理失误序
(1)工程地质勘察失误
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或勘探时钻孔深度、间距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不能全面反映地基实际情况等,从而使得地下情况不清,或对基岩起伏、土层分布误判,或未查清地下软土层、墓穴、孔洞等。这些均会导致采用不恰当或错误的基础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失稳,使上部结构或墙体开裂、破坏,或引发建筑物倾斜、倒塌等质量事故。
(2)地基处理失误。
对软弱土、杂填土、冲填土、大孔性土或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红黏土、熔岩、土洞、岩层出露不均匀地基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当,也是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原因。
3)设计计算失误
盲目套用图纸,采用不正确的结构方案,计算简图与实际受力情况不符,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沉降缝或变形缝设置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抗倾覆验算,以及计算错误等,都是引发质量事故的隐患。
4)材料构配件不合格
钢筋物理力学性能不良会导致钢筋混凝土结构产生裂缝或脆性破坏;集料中活性氧化硅会导致碱集料反应,使混凝土产生裂缝;水泥安定性不良,会造成混凝土爆裂;预制构件断面尺寸不足,支承锚固长度不足,未可靠地建立预应力值,漏放或少放钢筋,板面开裂等,均可能出现断裂、坍塌事故。
5)施工与管理失控
(1)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设计;或不按图施工。
(2)图纸未经会审即仓促施工;或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
(3)不按有关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例如,浇筑混凝土时振捣不良,造成薄弱部位;砖砌体包心砌筑,上下通缝,灰浆不均匀、不饱满等,均能导致砖墙或砖柱破坏。
(4)不懂装懂,蛮干施工,例如,将钢筋混凝土预制梁倒置吊装;将悬挑结构钢筋放在受压区等,均会导致结构破坏,造成严重后果。
(5)管理混乱,施工方案考虑不周,施工顺序错误,技术交底不清,违章作业,疏于检查、验收等,均可能导致质量事故。
1.施工质量施工处理要求及依据
1)施工质量施工处理基本要求
(1)事故处理要达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生产和使用要求、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
(2)要重视消除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注意综合治理。
(3)要合理确定处理范围和正确选择处理的时机和方法。
(4)要加强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工作,认真复查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
(5)要确保事故处理期间的安全。
2)施工质量施工处理依据
(1) 法律法规。
(2) 合同文件
(3) 工程建设标准。
(4)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2.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事故报告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民报民);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民报官)。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详见讲义。
(3)事故报告
事故报应包括下列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③事故的简要经过;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⑤已经采取的措施;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 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组及其职责。
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
较大事故——市级人民政府
重大事故——省级人民政府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
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自行)。
事故调查组组成: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速记:政公工急监监检)
(2)事故调查报告:
①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⑤ 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 事故处理
(1) 事故责任者处理
(2)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
。(3)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
①返修处理
②加固处理
③返工处理(修不好了,重新干)
④限制使用。
⑤不作处理。
4)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质量事故的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是否仍留有隐患,应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作出确认。事故处理的质量检查鉴定,应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
5)提交处理报告
包括: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依据,事故处理方案、方法及技术措施,处理过程中的各种原始记录资料,检查验收记录,事故处理结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