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担保
形式:标保函、投标保证金等。
作用:保证投标人①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②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③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④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额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期限: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要求: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2.履约担保
时间:签订合同前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形式:银行履约保函、履约担保书、履约保证金。
作用:发包人为防止施工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约,用来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额度: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要求:以现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履约担保。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退还。
工程担保通常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保证,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的行为。
1.投标担保
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等。
作用:保证投标人①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还得撤销投标文件,②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③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④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额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期限: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要求: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1.投标担保
①投标截止前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③投标结束,招标人最迟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末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履约担保
时间:签订合同前到颁发I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形式:银行履约保函、履约担保书、履约保证金。
作用:发包人为防止施工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约,用来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额度: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要求:以现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履约担保。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退还。
3.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是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预付款时间:开工前7天支付。
预付款担保目的:保证承包人能够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偿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预付金额。
预付款担保时间: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担保额度: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预付款担保特征: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4.工程款支付担保
作用:保证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防止发包人随意拖欠工程款、保护承包人利益而实施。
时间:签订施工合同时。
形式: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
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5.工程质量保证金
作用: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施I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额度: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时间: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
形式:电子保函、保证金。
要求: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保险是指建设工程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综合性保险。
工程保险是转移施工承包风险的重要方式。
1.工程保险种类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
1)建筑工程一切险
标的:建设工程,对建设工程整个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和工地设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给予赔偿的保险。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名义投保,被保险人包括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聘用的监理人员、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等。
(2)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采用的是工期保险单,即保险期限是从投保工程动工之且起直至工程验收之日止。
(3)保险项目和责任范围。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部分,即工程标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损失,一般会在保险单中列明具体的保险项目: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物料)、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需另附清单)、场地清理费、 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需列明名称)。
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主要有保险单中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洪水、风暴、水灾、暴雨、地陷、冰雹、雷电、灾、爆炸等多项,同时还承保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过失等人为风险,以及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丕善引|起的事故。此外,还可在基本保险责任项下附加特别保险条款,以利于被保险人全面转移风险。
(4)免责范围。除外责任通常包括: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损坏,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货物盘点时发现的盘亏损失;
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⑨在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2)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安装工程为标的,对承保机械和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费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安装工程
风险分布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承保风险主要 是人为风险,并显具技术色彩。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建筑工程一切险。
(2)保险期限。安装工程- -切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上也是规定自投保工程动工之日起直至工程验收之止。但在有些施工合同中会有试车、考核规定,因此,试车、考核阶段应以保
险单中规定的期限为准。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险期间的,必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3)保险项目和保险责任。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通常包括: 安装项目(包括装的设备价、运费、保费、关税等和安装费);土建工程项目;施工用机器及设备(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专业费用。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基本-致,但增加了对安装工程常遇到的电气事故,如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大5气放电等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此外,因承包人安装人员技术不精引|起的事故也可成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理由。
(4)免责范围。除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所提及事项外,安装工程一切险还会免赔因超负荷、 超电压、碰线等电气原因所造成的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通常还会包括一项附加条款,第三者责任险。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期间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责任期间相同,只是任范围仅限于赔偿保险标的工程的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因工程实施而蒙受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还包括赔偿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但不能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4)施工人员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而设立的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个单位各自负责]
5)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鼓励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工程保险的选择
一是投保险种的选择,二是保险人的选择。
1).投保险种的选择
针对工程施工承包风险,承包人需要考虑是否通过投保方式进行转移,以及需要投保哪些险种。
2)保险人的选择
保险人的选择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安全可靠性、服务质量及保险成本。
(1)安全可靠性。(2) 服务质量。(3) 保险成本。
3.工程保险理赔
1)保险事故报案
工程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工程保险事故报案通常要求在第一时间进行。
2)提供索赔证据
进行保险索赔必须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作为索赔依据。证明文件应能证明索赔对象及索赔人的索赔资格;证明索赔理由能够成立且属于理赔人的责任范围和责任期间。
3)合理定损理算
定损理算是指保险专业人员根据保险事故现场查勘情况,确定事故损失情况,并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确定保险赔付金额的过程。
定损是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或者其提出的索赔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理算是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保险人应支付的赔款进行核算和确定,这是确定赔偿金额的关键工作,通常应考虑的因素有是否足额投保、赔偿限额、免赔额等。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给承包人预付款,是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一般应在开工前7天支付,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预付款担保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承包人能够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偿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预付金额。《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质是发包人的一种履约保证,主要是基于我国国情,为防止发包人随意拖欠工程款、保护承包人利益而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实质上是为保证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而进行的一种担保。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指出,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
1)建筑工程一切险
标的:建设工程,对建设工程整个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和工地设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给予赔偿的保险。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名义投保,被保险人包括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聘用的监理人员、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等。
(2)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采用的是工期保险单,即保险期限是从投保工程动工之且起直至工程验收之日止。
(3)保险项目和责任范围。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部分,即工程标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损失,一般会在保险单中列明具体的保险项目: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物料)、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需另附清单)、场地清理费、 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需列明名称)。
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主要有保险单中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洪水、风暴、水灾、暴雨、地陷、冰雹、雷电、灾、爆炸等多项,同时还承保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过失等人为风险,以及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丕善引|起的事故。此外,还可在基本保险责任项下附加特别保险条款,以利于被保险人全面转移风险。
(4)免责范围。除外责任通常包括: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损坏,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货物盘点时发现的盘亏损失;
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⑨在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2)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安装工程为标的,对承保机械和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费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安装工程
风险分布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承保风险主要 是人为风险,并显具技术色彩。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建筑工程一切险。
(2)保险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上也是规定自投保工程动工之日起直至工程验收之止。但在有些施工合同中会有试车、考核规定,因此,试车、考核阶段应以保
险单中规定的期限为准。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险期间的,必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3)保险项目和保险责任。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通常包括: 安装项目(包括装的设备价、运费、保费、关税等和安装费);土建工程项目;施工用机器及设备(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专业费用。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基本一致,但增加了对安装工程常遇到的电气事故,如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等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此外,因承包人安装人员技术不精引起的事故也可成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理由。
(4)免责范围。除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所提及事项外,安装工程一切险还会免赔因超负荷、 超电压、碰线等电气原因所造成的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通常还会包括一项附加条款,第三者责任险。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期间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责任期间相同,只是责任范围仅限于赔偿保险标的工程的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因工程实施而蒙受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还包括赔偿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但不能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4)施工人员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而设立的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个单位各自负责]
5)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鼓励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工程保险的选择
一是投保险种的选择,二是保险人的选择。
1).投保险种的选择
针对工程施工承包风险,承包人需要考虑是否通过投保方式进行转移,以及需要投保哪些险种。
2)保险人的选择
保险人的选择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安全可靠性、服务质量及保险成本。
(1)安全可靠性。(2) 服务质量。(3) 保险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