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事故处理
1) 政府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 依法处理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施工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
1.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1) 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 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3) 有效管控安全风险
4) 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
2. 安全事故隐患治理体系
3.安全事故隐患治理“五落实”
(1) 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2) 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3) 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资金。
(4) 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时限。
(5) 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预案。
4.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应急预案的分类企业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 应急预案的编制
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3) 应急预案的评审/论证
4) 应急预案的批准、发布和备案
5) 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
6) 应急预案的评估
1.施工安全事故等级(重点)
2.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1) 应急救援准备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 应急救援准备
(1) 应急救援预案准备。
(2) 应急救援队伍准备。
(3) 应急救援物资准备。
(4) 应急值班制度和从业人员应急培训。
2) 应急救援任务
(1) 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 迅速控制事态,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及时控制住造成事故的危险源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任务,只有及时控制住危险源,防止事故的继续扩展,才能及时有效进行救援。
(3) 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
(4) 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
3) 应急救援组织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应急救援预案职责,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1.施工安全事故报告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1) 事故单位上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民报民);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 主管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记忆技巧:多上报一级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上述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报告事故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 应急措施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施工安全事故调查
1) 分级调查与组织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重大事故:省人民政府;较大事故:市人民政府;
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
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提级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2) 调查时限和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3.施工安全事故处理
1) 政府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 依法处理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1.施工安全事故报告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1) 事故单位上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民报民);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 主管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记忆技巧:多上报一级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上述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报告事故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 应急措施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