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一)事故报告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与安全事故不同)
2.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如果同时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事故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要整理撰写成事故调查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事故的原因分析
(四)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
在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不留隐患、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满足项目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五)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的内容包括:事故的技术处理,事故的责任处罚。
(六)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七)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二、施工质量缺陷处理的基本方法(教材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