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合同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4、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1、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1)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2)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②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③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④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⑤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3)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4)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5)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有效期延续也是5年
6)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7)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2)检测活动管理
1)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4)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5)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6)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7)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9)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10)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11)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见证取样和送检
(1)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⑧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 、试件和材料
(3)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4)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5)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①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⑤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①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③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⑤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⑥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⑦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⑧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⑨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⑩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
(1)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①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②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③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④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⑤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⑥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标准。
(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的基本要求
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③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④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 、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批准发布
①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②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
③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1、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危大工程范围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装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 、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5、不得提出违反安全法规的要求以及压缩合同工期
6、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7、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安全要求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
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1)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2)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①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②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③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④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⑤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①、②、③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4、评标:
(1)评标委员会
(2)评标初审:
A.
B.评委会可书面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
C.投标偏差
(3)详细评审--评标方法: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3、违约责任的5种类:
(1)继续履行:
A.履行非金钱债务,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
a法律上感事实上不能履行;
b.债务的标的不适王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c.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B.违约方解除:
有前述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院或仲裁可根据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采职补救措施: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3)赔偿损失:
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4)定金≠订金:
1、注册--初始、变更、延续、不予、注销注册:
(1)初始注册:
(2)变更(执业单位)、(证书、执业印章)延续注册:
(3)不予注册情形:
(4)防范拖欠:
A.禁止变相拖欠、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不得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款项。
B.除约定或法定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一一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C.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D.其他见教材,按常理答题。
1、法人成立的3条件。
2、法人3分类。
社团:①为公益目的设立--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
②为会员共同利益设立--行业协会、商会
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县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1)纳税人:
1)居民
A.中国境内有住所
B.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公历1.1-12.31)
2)非居民
中无住所又不居住
中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83天
(2)征税范围:
(3)免征个税范围:
①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教/技术/文/卫/体/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面福利费、抚恤金、济金;回保险赔款;
固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⑦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体生活补助费;
③依法应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回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记忆:奖励国债、救助福利、老外专属
(4)减征——一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级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备案: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5)6项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7)纳税人应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①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②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③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④取得境外所得
⑤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固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2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记忆:2处/未扣缴/的境外/综合所得
(2)建设用地使用权
A.使用国有土地一一占有、使用、收益;
B.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改变的要依法报批;
C.可以在地上、地下、地表分别设立;
D.登记变动(设定、变更、注销):
设立一一登记;
消灭一一出让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设立可采用出让、划拨方式;
竞价出让一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或同一地上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土地。
f. 书面约定一一可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
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
g.房地一并处分;
h.住宅——期满后自动续期,费用依法办理;
i.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
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