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
(1)担保合同==从合同:
主无效一一从无效;
从无效一一不影响主的效力。
(2)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反担保√
(4)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有约定按约定)
(5)代位物受偿: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
受偿。
(6)混合担保一一同一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时: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一一物保>人保受偿:
第三人提供物保的一一债权人可选择:物保或人保。
(7)追偿权: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保护途径: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所有民事争议解决的路径)
2、物权保护方式:
所有权的分类:
(1)国家所有权一一属于国家所有的范围:
A.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的土地;
B.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C.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2)集体所有权:
见教材,常识。
(3)私人所有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A.使用国有土地一一占有、使用、收益;
B.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改变的要依法报批;
C.可以在地上、地下、地表分别设立;
D.登记变动(设定、变更、注销):
设立一一登记;
消灭一一出让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设立可采用出让、划拨方式;
竞价出让一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或同一地上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土地。
f. 书面约定一一可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
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
g.房地一并处分;
h.住宅——期满后自动续期,费用依法办理;
i.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
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5)地役权≠相邻权:
A.概念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B.地役权设立时间:
合同生效时设立一一未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一一应书面
C.主从一起转: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反之亦然(供役地)
D.土地上已设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一一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抵押
(1)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一一抵押人;
*不转移占有(对该财产),将财产作为债权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有约定实现抵押权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对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对内、对外)。
甲 债权
A债务人——银行物权 100 80 150
抵押人:债务人、第三人
不转移占有 不交付
实现方式:拍卖、变卖、折价
优先受偿权
优先性一一对外---物权优于债权
对内---见后面
(2)清偿顺序一对内优先:
同一财产向2个以上人抵押的,清偿顺序:
登记优先一一已经登记,先于未登记
已登记的一一按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清偿
未登记的一一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总结:先登记>后登记>未登记(按比例)
A将房抵押给--------------1(1日签合同,未登记)
2(2日签合同,20日登记)
3 (2日签合同,10日登记)
A将车抵押给--------------1(1日签合同,未登记)
2(2日签合同,20日登记)
3 (2日签合同,10日登记)
(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实现方式:
协商(与抵押人)一一拍卖、变卖、折价:
诉讼——————拍卖、变卖。
流押(流质)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质押同)
(4)抵押物范围;
A.可以抵押范围;
b.不得抵押的财产:
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1)质权设立
A.动产质权设立——交付动产——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
B.权利质权设立——交付权利凭证、或办理出质登记。
(2)出质后不得转让:
A.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后
一一不得转让、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双方协商同意的除外);
B.上述转让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