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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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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一级建造师
授课老师:刘丹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1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2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2.4 担保物权
所属版本:2024版本

质权介绍

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1)质权设立

A.动产质权设立——交付动产——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

B.权利质权设立——交付权利凭证、或办理出质登记。

(2)出质后不得转让:

A.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后

一一不得转让、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双方协商同意的除外);

B.上述转让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专题更新时间:2024/08/26 16:00:11

质权考点试题

单选题 1.关于权利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 . 将有的应收账款不得出质
B . 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
C . 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D . 以商业承兑汇票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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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关于质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 质押应当转移占有
B . 质押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C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D . 质权自出质人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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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3.关于质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A .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B .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权财产时设立
C . 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D . 质权人无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E .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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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4.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 )。
A . 汇票、本票、支票
B . 债券、存款单
C . 仓单、提单
D .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E .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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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5.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中,可以质押的是( )。
A . 建设用地使用权
B . 支票
C . 债券
D . 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E .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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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讲解:质权

刘丹
一级建造师
重庆大学教师,副教授,硕导。国内知名工程师类考试辅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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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
监理工程师
一级建造师
国家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有多年培训注册类资格考试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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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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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保护

1、保护途径: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所有民事争议解决的路径)

2、物权保护方式:

物权保护方式.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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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种类

所有权的分类:

(1)国家所有权一一属于国家所有的范围:

A.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的土地;

B.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C.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2)集体所有权:

见教材,常识。

(3)私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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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A.使用国有土地一一占有、使用、收益;

B.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改变的要依法报批;

C.可以在地上、地下、地表分别设立;

D.登记变动(设定、变更、注销):

设立一一登记;

消灭一一出让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设立可采用出让、划拨方式;

竞价出让一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或同一地上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土地。

f. 书面约定一一可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

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

g.房地一并处分;

h.住宅——期满后自动续期,费用依法办理;

i.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

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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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5)地役权≠相邻权:

A.概念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B.地役权设立时间:

合同生效时设立一一未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一一应书面

C.主从一起转: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反之亦然(供役地)

D.土地上已设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一一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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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1、概述:

(1)担保合同==从合同:

主无效一一从无效;

从无效一一不影响主的效力。

(2)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反担保√

(4)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有约定按约定)

(5)代位物受偿: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

受偿。

(6)混合担保一一同一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时: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一一物保>人保受偿:

第三人提供物保的一一债权人可选择:物保或人保。

(7)追偿权: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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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

2、抵押

(1)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一一抵押人;

*不转移占有(对该财产),将财产作为债权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有约定实现抵押权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对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对内、对外)。

甲 债权

A债务人——银行物权 100 80 150

抵押人:债务人、第三人

不转移占有  不交付

实现方式:拍卖、变卖、折价

优先受偿权

优先性一一对外---物权优于债权

对内---见后面

(2)清偿顺序一对内优先:

同一财产向2个以上人抵押的,清偿顺序:

登记优先一一已经登记,先于未登记

已登记的一一按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清偿

未登记的一一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总结:先登记>后登记>未登记(按比例)

A将房抵押给--------------1(1日签合同,未登记)

                                       2(2日签合同,20日登记)

                                       3 (2日签合同,10日登记)

A将车抵押给--------------1(1日签合同,未登记)

                                        2(2日签合同,20日登记)

                                        3 (2日签合同,10日登记)

(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实现方式:

协商(与抵押人)一一拍卖、变卖、折价:

诉讼——————拍卖、变卖。

流押(流质)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质押同)

(4)抵押物范围;

A.可以抵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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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得抵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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