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总体监督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3)依法处理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①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②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 、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5、不得提出违反安全法规的要求以及压缩合同工期
6、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7、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安全要求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
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1)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2)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①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②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③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④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⑤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①、②、③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