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费用
1、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安全生产费用
(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2)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①矿山工程3.5%;
②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③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④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⑤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3)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
(4)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1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1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1、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危大工程范围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装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查
(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实行分包的,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4)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5)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6)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7)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3、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1)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2)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3)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
(4)危大工程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5)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2、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3、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安措
4、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消防安全:
(1)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4个方面:
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政策 文件均规定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有关施工现场 安全防护违法方面的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 故罪。
2.施工单位安全费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均有施工单位安全 费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条款。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提 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明确规定法律责任能够有效震慑违法挪用施工单位安全 费用的行为。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挪用行为是安全费用被用于支付职工工资等,造成 这种情况的原因比较复杂,甚至和建设单位本身的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有些建设单 位可能有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使得施工单位不得不挪用安全费用从事其他用途。建设 单位拖欠工程款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安全生产费用事关职工生命,是绝对不能挪用的。
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由《消防法》所规定,主要包括:关于对不符合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要求等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关于违背消防安全职责行为的处罚的规定,关于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关于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阻拦报火警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关 于违反消防行为的处罚程序的规定等。
4. 施工现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现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由《食品安全法》所规定,主 要涉及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 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 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如果未遵守前述规定,就属于本类违法行为。
5.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现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由《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主要针对施工特种设备安装、登记 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未对施工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 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当特种设备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时未对其进行全面 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未设置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及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等情况下如何处罚进行了详细的 规定。
1、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危大工程范围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装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 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 等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2)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 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 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实行分包的,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4)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5)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6)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7)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1)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2)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3)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
(4)危大工程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5)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安全生产费用
(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2)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①矿山工程3.5%;
②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③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④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⑤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3)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
(4)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1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1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验收:
(1)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应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或委托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验收;
(2)使用承租设备——由总包、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
登记:
(1)使用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2)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职责:
见教材P200-3-第1、3段 按常识答题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指出,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 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 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规定,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 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 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消防法》明确规定了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在预防,消防安全预防又重在各单位切实 承担起本单位消防安全预防的职责。根据实际需求和总结消防安全的经验、教训,消防 安全职责大体包括: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制定预案; 配置器材,设置标志;消防设施定期检测;保障消防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 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消防演练等。此外, 《消防法》还明确规定了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 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规定,企业应 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 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 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2)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 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 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3)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 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4)保障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 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 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7)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 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因此,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如制定用火用电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 养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度等。同时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 制定生产、经营、储运、科研过程中预防火灾的操作规程,确保消防安全。此外,施工 单位还应当结合本单位防火工作的特点,有重点地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使作业人员了解本岗位的火灾特点,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报火警,会自救逃生。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政策 文件均规定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有关施工现场 安全防护违法方面的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均有施工单位安全 费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条款。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提 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明确规定法律责任能够有效震慑违法挪用施工单位安全 费用的行为。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挪用行为是安全费用被用于支付职工工资等,造成 这种情况的原因比较复杂,甚至和建设单位本身的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有些建设单 位可能有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使得施工单位不得不挪用安全费用从事其他用途。建设 单位拖欠工程款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安全生产费用事关职工生命,是绝对不能挪 用的。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由《消防法》所规定,主要包括:关于对不符合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要求等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关于违背消防安全职责行为的处罚的规定,关于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关于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阻拦报火警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关 于违反消防行为的处罚程序的规定等。
施工现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由《食品安全法》所规定,主要涉及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 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 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如果未遵守前述规定,就属于本类违法行为。
施工现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由《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主要针对施工特种设备安装、登记 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未对施工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 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当特种设备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时未对其进行全面 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未设置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及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等情况下如何处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