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1、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
2、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的施工业务
2、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3、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材料、设备等的检验检测
1、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1)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2)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②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③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④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⑤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3)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4)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5)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有效期延续也是5年
6)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7)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2)检测活动管理
1)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4)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5)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6)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7)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9)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10)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11)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见证取样和送检
(1)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⑧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 、试件和材料
(3)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4)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5)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 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产业工人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业发展的基础。《关于加快 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规定,完善职业技 能培训体系。完善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制定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 规范,完善职业(工种)类别。强化企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发挥设计、生产、施工等 资源优势,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企业采取建立培训基地、校企 合作、购买社会培训服务等多种形式,解决建筑工人理论与实操脱节的问题,实现技能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建 筑工人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各地加大实训基地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在技能劳 动者供需缺口较大、产业集中度较高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支持企业和院校共建 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探索开展智能建造相关培训,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 (BIM) 等新兴职业(工种)建筑工人培养,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1〕29号)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 目,均应制定相应的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 工特种作业人员。 一般技术工人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 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 他特种作业人员等。对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开展技能培训,完善本地区建筑工人技能培训 组织实施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推动实现技能培训与现场施工相互促 进,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举办各类技能竞赛,以赛促练、以赛促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 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违反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反规定,承包单位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 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 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 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 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违反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 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工作人 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刑法》第 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 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 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 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1)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 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2)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 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 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 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发生本办 法第6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1)项目经 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 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2)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4)向社会 公布曝光。
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反映了该施工单位从事某项施工工作的资格和能力,是施工单位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综合能力的体现。《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 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工程的施工是指根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通过施工作业最终 形成建设工程实体的建设活动。在建设勘察、设计的质量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整个建设 工程的质量状况最终取决于施工质量。施工质量既包括各类工程中土建工程的质量,也 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责,是指 施工单位应在其质量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前提下,保证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和工程的实 物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 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设 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施工质量的管理。国家鼓励工程总承 包单位、施工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信息。施工单位应当按 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 究暂行办法》规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 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的施工业务
2、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3、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 作出了具体认定,详见教材第4.1节。
工程设计图纸是建设设计单位根据工程的功能、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所完成的设计 工作的最终成果,其中的施工图是对建设工程的建筑物、设备、管线等工程对象的尺 寸、布置、选用材料、构造、相互关系、施工及安装质量要求的详细图纸和说明,是指 导施工的直接依据。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 划分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或不经原 设计单位同意,就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其直接的后果,往往是违反了原设计的意图,影 响工程质量,严重的还将给工程结构安全留下隐患。间接后果是在原设计有缺陷或出现 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下,由于施工单位擅自修改了设计,混淆了设计、施工单位各自应 负的质量责任。所以按图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是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最基本 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是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所必须遵循的,施工单位只有按施工技术标 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才能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 偷工减料。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1、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1)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2)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②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③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④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⑤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3)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4)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5)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有效期延续也是5年
6)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7)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2)检测活动管理
1)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4)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5)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6)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7)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9)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10)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11)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见证取样和送检
(1)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⑧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 、试件和材料
(3)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4)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5)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违反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 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 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 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测机构在建 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上述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 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 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委托未 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2)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 算并单独列支的;(3)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4)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 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5)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6)篡 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7)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 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 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质量检验,通常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序质量检验(或称为过程检验),包括 预检、自检、交接检、专职检、分部工程中间检验以及隐蔽工程检验等。施工工序也可 以称为过程。各个过程之间横向和纵向的联系形成了(工序)过程网络。 一项工程的施 工,是通过一个庞大的、由许多过程组成的过程网络来实现的,网络上的关键过程(或 工序)都有可能对工程最终的施工质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 程(工序)的质量控制,特别是要加强影响结构安全的地基和结构等关键施工过程的质 量控制。严格工序管理,不仅仅是对单一的工序加强管理,而是要对整个过程(工序) 网络进行全面管理。用前一道或横向相关的工序保证后续工序的质量,从而使整个工程施工质量达到预期目标。完善的检验制度和严格的工序管理是保证工序过程质量的 前提。
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某一道工序所完成的工程实物,被后一工序形成的 工程实物所隐蔽,而且不可以逆向作业的那部分工程。在大多数情况下,隐蔽工程施 工,具有不可逆性。隐蔽工程被后续工序隐蔽后,其施工质量就很难检验及认定。隐蔽 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除了要做好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之外,还要及时通知建设单 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接受政府监督和向建设 单位提供质量保证。
《建筑法》规定,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 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民法典》第80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 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是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义务。如果系因施工人原因导致建设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施工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两个 方面: 一是施工人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施工人 不仅应当自行承担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费用,还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在其修理或者 返工、改建后符合合同约定。二是如果在施工人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导致建设工程 迟延交付,施工人还应当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实践中,迟延交付建设工程的责任 主要表现为违约金责任或者赔偿损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