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是争议得以提交仲裁解决的前提和基础,既是取得仲裁管辖权并排斥司 法管辖权的依据,也是仲裁裁决得以作出和执行的根据。
1.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2.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地点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效力
2)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3)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仲裁的申请
仲裁申请是启动仲裁程度的第一步。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 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 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 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仲裁的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 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 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 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 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 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 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 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 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1.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按照程序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仲 裁法》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在我国,仲裁庭的组成形 式有两种,即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
1)合议仲裁庭
合议仲裁庭,是指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即以集体合议的方式对当事人交 付仲裁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 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 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是指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即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当事 人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独任仲裁是仲裁协议及案件当事人依意思 自治原则行使选择权的结果。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 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 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 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回避情形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 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 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 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 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 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 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2.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 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 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 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 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 集。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 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 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 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 层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 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 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3.裁决
1)仲裁和解与调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 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 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 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 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 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 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 及时作出裁决。
2)仲裁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 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 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 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对裁决 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 发生法律效力。
1.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 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 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 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 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 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 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 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 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仲裁裁决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 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 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 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 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 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 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 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 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 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 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 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 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 执行。
1、仲裁协议的特征
(1)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
(2)仲裁协议具有自治性和合意性
(3)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对纠纷解决途径的处分
(4)仲裁协议的主体具有缔约能力,仲裁协议只能由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
(5)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6)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地点就是仲裁委员会所在的地点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效力
(2)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3)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①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②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的申请
仲裁申请是启动仲裁程度的第一步。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 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 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 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的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 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 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 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 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 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 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 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 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1、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 ,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回避情形。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 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 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 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 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 集。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 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 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 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 层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 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 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3、裁决
(1)仲裁和解与调解
①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③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 仲裁庭应当调解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⑤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⑥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仲裁裁决:
①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②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 ,也可以不签名
③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 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 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 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 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 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 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 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 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仲裁裁决执行
(1)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上述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 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 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 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 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 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 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 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 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