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①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②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④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①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②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③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 、扩建活动 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受法律保护的各类历史文化遗产范围
1、文物的保护
(1)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②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 、实物、代表性建筑;
③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④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⑥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2)国家所有的文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2)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3)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 、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4)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5)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①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 、保管的文物;
③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6)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3)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2、水下文物的保护
(1)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
①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
②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
③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2)上述第①项、第②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第③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2)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3)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①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②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③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④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 、经济、 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在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
1、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①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②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④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3、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①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②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③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4、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 、扩建活动 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
1、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2、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盗掘、毁损、倒卖、走私、盗窃、哄抢、私分、侵占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2.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承 担的法律责任
3. 发现文物不报或拒不上交等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反水下文物保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违反历史建筑保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文物的保护
(1)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②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 、实物、代表性建筑;
③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④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⑥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2)国家所有的文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2)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3)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 、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4)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5)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①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 、保管的文物;
③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6)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3)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水下文物的保护
(1)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
①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
②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
③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2)上述第①项、第②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第③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2)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3)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①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②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③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④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 、经济、 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的文物保护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 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 查、勘探。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 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 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设 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 查、勘探、发掘。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 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 审批手续。
1、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2、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盗掘、毁损、倒卖、走私、盗窃、哄抢、私分、侵占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文物保护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盗 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3)擅自将 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4)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 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5)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6)走 私文物的;(7)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8)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承 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文物保护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 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 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 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 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4)擅自修缮不可移 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
文物破坏的;(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设立的文 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 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 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发现文物不报或拒不上交等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文物保护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 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2)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违反水下文物保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 管部门或者海上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5倍以 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1)未经批准进行 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2)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结束后,不按 照规定移交有关实物或者提交有关资料;(3)未事先报请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古 调查、勘探,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4)发现水下文物后未及时 报告。
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 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 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2)占用保护规 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 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违反历史建筑保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 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 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的;
(2)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 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