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队”用工模式特指“包工头”通过挂靠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再利用传 统社会关系从农村募集劳动力,为建筑业提供施工生产一线的“农民工”劳动大军的模式。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 居民。
“包工队”用工模式在特殊的历史阶段契合中国建筑业发展特点,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解决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建筑业施工力量不足的问题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 用,但这并不能掩盖其先天存在的隐患和硬伤,该模式已经暴露出一系列的矛盾和问 题。进入新时代,在行业更高的质量标准和日益严格的监管下,构建科学高效的用工制 度对行业至关重要。
1、劳务派遣主体关系特征
(1)两种合同,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
(2)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分离:劳动关系存在于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劳动发生在用工单位
(3)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
①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③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用工单位的义务: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1、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1)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①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③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1)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1)存储比例。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2)免存储情况。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
(3)工资保证金的监管。
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1、劳务派遣主体关系特征
(1)两种合同,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
(2)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分离:劳动关系存在于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劳动发生在用工单位
(3)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
①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③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用工单位的义务: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定, 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 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 化、专业化管理。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 业创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 〔2014〕112号)对于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倡导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推行实名制管理
(1)建筑用工方式多元化。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可通过自有劳务人员或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多种方式完成劳务作业。
(2)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等建筑施工企 业要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 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技能状况、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
2)落实企业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1)企业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对自有劳务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与自有劳务 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等。
(2)劳务用工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相应的劳务用工管理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
(3)教育培训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劳务人员的教育培训责任:对自有劳务人员、新进入建筑市场的劳务人员等,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培育壮大产业工人队伍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规定,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 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2)鼓励群众参与、促进就业增收《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工作方案》(国 办函〔2022〕58号)中提出,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要根据能够实施以工代赈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的劳务需求,明确项目所在县域内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 时间及劳动技能要求,并向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告知用工计划。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1)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①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③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1)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1)存储比例。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2)免存储情况。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
(3)工资保证金的监管。
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 得的劳动报酬。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1)农民工工资基本保障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 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实行月、周、日、 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 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 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2)农民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 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 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 付办法中规定。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 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 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 工资的专项资金。
(1)存储比例。
(2)免存储情况。
(3)工资保证金的使用。
(4)工资保证金的监管。
4)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 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 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 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1)专用账户准则。
(2)专用账户开立。
(3)专用账户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