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2)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6)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4、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①不可抗力;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③属于用人单位原因;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⑤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5、工伤认定程序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2)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6)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保险的特征
(1)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为与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2)工伤保险所遭受的风险是职业伤害和危险。这种危险具有客观性,危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
(3)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
(4)工伤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应的。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5)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事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无论受伤的职工是否有过错,都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医疗待遇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③拒绝治疗的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①不可抗力;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③属于用人单位原因;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⑤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致伤、致病、致死 时依法所享受的一种社会保险。工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工伤包括因为工作而受 到的伤害和罹患的职业疾病;狭义的工伤仅指工作中遭受的事故伤害。我国的工伤保险 制度所称的工伤是广义的。
工伤保险的特征
(1)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为与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2)工伤保险所遭受的风险是职业伤害和危险。这种危险具有客观性,危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
(3)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
(4)工伤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应的。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5)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事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无论受伤的职工是否有过错,都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1)无过错责任原则
2)经济补偿原则
3)预防、补偿与康复相结合原则
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致 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 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待遇:
(1)工伤治疗过程中的医疗待遇
(2)工伤康复过程中的医疗待遇
(3)工伤纠纷过程中的医疗待遇
(4)获得辅助器具的待遇
(5)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医疗待遇
2)工伤致残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待遇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待遇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
3)因工死亡待遇
(1)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
(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待遇
(3)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
4)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