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2)明确施工安全关键点并提出指导意见。施工单位作业前,设计单位应当就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说明和技术交底,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对“三新”(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等工程的施工安全提出措施建议
(4)对工程设计成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 、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5、不得提出违反安全法规的要求以及压缩合同工期
6、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7、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安全要求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
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文件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①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2)勘察作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2)明确施工安全关键点并提出指导意见。施工单位作业前,设计单位应当就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说明和技术交底,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对“三新”(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等工程的施工安全提出措施建议
(4)对工程设计成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1、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总体监督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3)依法处理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①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②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1、机械设备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2)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①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②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③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④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⑤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①、②、③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文件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①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2)勘察作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 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 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 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2)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①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②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③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④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⑤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①、②、③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1、一般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
(1)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机构应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出具。
(2)具备相应资质: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相关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3)服务信息公开,诚信经营检 测 :上述机构——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安全责任:
(1)专一:检测人员考核合格且不得多处(2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执业;
(2)报告:
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3)回避: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监制、监销特种设备